[摘 要]现阶段我国人口深度老龄化、失能失智人员数量不断增长,加之传统家庭照护功能的弱化,以及长期护理保险权威性、统一性的立法缺失,要求迅速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立法以回应现实需求。长期护理保险立法的目标在于系统性回应失能人员的护理需求,以完整、成熟、定型的长期护理保险法律体系确保长久地维系社会和谐稳定。因此,长期护理保险立法的难点在于如何在维护失能人员基本需求、保障失能人员权利的基础上,实现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的长久运作,这需要在立法目的、立法指导和待遇标准各方面进行合理的设定。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秉持“立足国情,实用为先”的理念,长期护理保险在立法体例、立法形式以及立法内容上更宜采取综合立法、框架式立法和实体与内容并重的模式。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立法模式;护理权;保险待遇
[作者简介]何平,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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