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船员参加养老保险以二元路径为基本模式,存在强制参保缺位与险种不适配造成自由船员养老待遇结构性失衡、船员劳动的流动性和国际性导致缴费主体的制度性缺位、船员劳动的特殊性与缴费规则不适配等问题。“原路径说”与“专属制度说”不符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和现实情况,可在船员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构建参缴机制,为船员提供参保“入口”。船员劳动与从属性劳动的对应关系为将船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强制性参保范围扫清了法理障碍,应在劳动风险共担原则指引下确定缴费义务主体及其责任。为实现船员养老保险参缴机制的可持续性与可操作性,应以“平衡船员生存权和企业生存与发展权益”为出发点制定缴费规则。
[关键词]船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属性;参缴机制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海洋强国背景下船员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实证研究 ”(18BFX19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曹艳春,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船员法;高天璐,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22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船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