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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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围绕保险业风险损失吸收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风险机构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展开研究。通过比较分析美国、日本、英国、西班牙和韩国等国家的保险机构风险化解机制,系统梳理了部分国家和地区在追究风险机构股东、董事、高管及其他责任主体民事与刑事责任方面的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有效的追责机制不仅能够弥补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抑制道德风险,而且能减少风险机构对公共资金的依赖,增强市场纪律。
[关键词]保险业风险;损失吸收机制;风险机构;股东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陈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洪浩熠,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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