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监测

《保险行业舆情监测》2022年第11期专刊
——德国强制性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公共属性简介

德国是最早通过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立法的国家,自1995年《长期护理保险法》实施以来,形成了社会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社会长护险”)强制性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强制商业长护险”)相结合的双轨型法定长护险制度,强制商业长护险实际上承担了政府的部分公共职能,简述如下:

一、强制商业长护险由保险公司独立承办,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均需承担一些法定义务

就承办机构来看,社会长护险属于传统的社会保险范畴,运营机构内置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由设在各个公共疾病基金内的护理基金负责运营,护理基金虽然内设于公共疾病基金,但是拥有完全独立地位,实施自我管理、自负盈亏、独立运行。各公共疾病基金按不同地域分为多个协会,各协会高度自治,德国联邦社会保障局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强制商业长护险则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独立承办,与普通健康保险业务区别不大,只是依法承担了一些法定义务,部分发挥了公共职能。

二、从投保人来看,购买商业健康险的投保人必须购买商业长护险,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豁免参加社会长护险

依《长期护理保险法》规定,任何投保商业健康险的人都必须同时购买商业长护险,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健康险的保险公司购买商业长护险,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从另外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与社会长护险相同,强制商业长护险的保障主体必须纳入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投保人子女、配偶、非婚同居伴侣。

德国公民以及部分旅居德国的外国人依法必须参加法定长期护理保险,但可以从社会长护险和强制商业长护险中择一参加。已经购买了强制商业长护险的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豁免参加社会长护险,但在豁免期间,有义务维护该合同的持续性。截至目前,参保强制商业长护险的总人数已经达到900多万,超过德国人口的10%。投保人依法获得豁免参加社会长护险的资格,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个人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之上,或者为自由职业者;二是能够证明其所投保的强制商业长护险可以确保自己及法定共同投保的子女、配偶、非婚同居伴侣至少可以达到与参加社会长护险等同的福利水平。

三、从公司核保来看,保险公司必须秉持对投保人的“非歧视性原则”

不同于普通健康保险,保险公司承保商业长护险必须坚持“非歧视性原则”,不得以风险较高为由拒绝任何一个投保人,只允许对投保人进行有限的风险评估,而不能有如下行为:一是不能对投保人的原有疾病进行责任免除;二是不能排除已经需要长期护理的投保人;三是不能根据性别和健康状况区分保费,但对于不同年龄所承担的不同风险,可以收取不同的保费,给付水平也相应不同。

四、从缴费来源来看,强制商业长护险更依赖个人缴费

社会医疗保险投保人必须加入社会长护险,社会长护险所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由政府、雇主、员工三者共同缴费,目前费率为税前工资的3.05%,雇主与员工各承担50%,无子女者的费率要高出0.25%。强制商业长护险则采用基金累积制,由投保人个人缴纳,于缴纳保费之时提存准备,保险资金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运营。强制商业长护险的保费收入逐年增加,201020亿欧元左右,2020已经超过40亿欧元。

五、从缴费金额来看,强制商业长护险对部分群体实行缴费优惠

商业长护险的保费定价是基于投保人所面临的风险,而不是其收入,但保险公司依法应对部分群体实施缴费优惠,主要包括:一是针对已经需要护理的投保人,保费金额不得超过社会长护险的最高缴款额,如果其已经购买了相关商业长护险产品,保费金额不得超过社会长护险最高缴款额的50%二是在一定条件下,投保人的子女与投保人共同投保并免缴保费;三是投保人配偶或者非婚同居伴侣的收入如果低于法定标准,投保人缴费水平不得超过社会长护险最高缴款额的150%

 

撰稿:崔  

来源:《保险行业舆情监测》2022年第11期专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