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23年11月发布的《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L3和L4级别的智能网联汽车即将从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阶段进入到正式使用阶段。然而,相应的保险产品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由于自动驾驶系统失灵或者缺陷导致的损失可能被拒赔,车主和第三者无法或无法及时得到赔偿;缺乏适合自动驾驶车辆制造商的针对其生产车辆的合适的责任险产品;缺乏面向自动驾驶技术商的合适的责任险产品等。本文认为,“智能网联车辆使用主体投保车险+整车厂投保产品责任险”是可行的,且同时保障了车辆、车主、整车厂和自动驾驶技术提供商的风险管理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目前的车险产品在理论上可以与责任险对接和耦合。
[关键词]智能网联汽车;财产和责任风险;责任主体;责任划分
[作者简介]陈志坚,美国非寿险精算协会正精算师(FCAS),现任平安产险精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拥有美国和中国非寿险精算20余年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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