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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行“保险资金运用法律与实践研讨会”

作者:中国保险学会

    4月27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主办、保险学院保险法研究中心与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保险资金运用法律与实践研讨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行。研讨会邀请了众多来自保险监管界、保险行业与学界的相关学者、专家进行深入研讨与交流。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杨华柏主任、北京市保监局丁小燕局长、中国保险学会罗忠敏会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教授等近百人参加了研讨会。

   

图为保监会法规部杨华柏主任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杨华柏主任认为,保险资金运用得当与否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的存亡以及部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整体金融投资市场。1995年《保险法》出台,取代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结束了保险投资放任不管的状况;2003年以后则以国务院特批形式逐步尝试保险投资渠道的放开; 2004年放开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和股票投资;2006年放开基础设施投资和未上市银行股权,突破了银行、证券、保险严格的股权分业经营状况;2009年放开无担保债、非上市公司股权和不动产投资渠道,至此保险投资渠道基本上与世界接轨。保监会在拓宽投资渠道的同时,明确六类投资禁区;在减少行政审批的同时,对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实施了标准化监管。

                                  图为北京市保监局丁小燕局长

    北京市保监局丁小燕局长提出,在当前流动性收紧的宏观形势下,市场资金需求紧张,对保险资金的需求特别强烈,如何运用好保险资金、提高资金收益的议价权和主动性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当前银保销售增幅在下降,销售成本却在不断地提高,而收益率又受到市场不确定性的影响,要从承保投资这一完整链条上去看资金匹配问题显得很重要。她认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能力目前还相对比较薄弱。

                                   图为中国保险学会罗忠敏会长

    中国保险学会罗忠敏会长表示,当前保险业首先要回答的是,究竟是借资金运用来搞保险还是通过保险这个形式来搞资金运用 ?这个问题决定着保险业的主业方向及其在金融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大小。

                            图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郑伟博士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郑伟博士认为,渠道投资拓宽和增加收益是充分非必要关系,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和保险合同设计有机结合。

 图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于海纯博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于海纯博士认为,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立法位阶过低。大量的具体的操作性规定是保监会以办法、通知、指引、意见等方式出现,一旦相关违规行为出现却无法认定为无效合同。保监会可以对违规者进行处罚,但对违规者的法律责任承担并不彻底。另外,相关规定的冲突易导致保险资金运用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信托关系是由规范性文件确立的,受托管理的保险资产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除了兜底条款外,根本性的解决办法是制定《保险公司投资法》或《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条例》等法律或行政法规。                                           

                              图为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洪艳蓉教授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洪艳蓉教授认为,险企是比银行、基金更具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应强势地应用相应的议价权、持续的知情权、查询权、参与投票权等,更好地监督管理保险资金。

 图为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王国军教授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王国军教授认为将保险、地产、养老产业融合在一起的商业模式,势必会将寿险产业链拉长到20至30年,其重难点在于,如何解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因利益而产生的信托机制问题。

 图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谭君强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谭君强认为,从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来看,高铁项目的流动性佳、收益与安全性未知;保障房项目流动性与收益性中等,安全性须视政府效率,并考虑人口和居民选择因素;公共建设项目须有流动性与收益性(证券化);政府扶植产业项目有收益性,流动性与安全性未知。

    其他一些嘉宾的观点包括,粗放式发展速度也会影响到保险投资行为;目前在公司经营中,保费的高增长往往以保单的高成本为代价,这样的前提必然会导致激进的投资策略,未来股市、债市的波动会对投资收益带来严峻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