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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专家建议将保险公司自杀条款的免责期限增加至3年

    日前,据香港媒体报道,香港有专家对人寿保险条款的销售方式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如果人寿保险中对自杀行为的免责期限从目前的1年扩展为3年,更多生命将可能被挽救。

    香港大学防止自杀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与来自墨尔本大学和新加坡临床科学研究所的有关专家联合编写发布了详细的学术报告。研究证实了澳大利亚自杀行为与7年期人寿保险的保险索赔之间的关系。在澳大利亚,自杀行为的保险免责期限是13个月。据测试,对于含有13个月自杀免责期的保险合同,保单生效之后,保险索赔显著上升,而在保单进入第三至四年的时候,保险索赔则出现相应的下降趋势。

    该项研究还认为,人寿保险代理人在和有潜在自杀意愿的投保人打交道时,应该承担道德责任,扮演好“守门人”的角色。研究中心主任Paul Yip先生认为,如果寿险代理人认为投保人是为了在免责期期满后自杀而买的保险,代理人有道德责任去干预。

    “但是,在现今的保单销售方式中,保险代理人经常忽略这种责任意识”,他说,“保险代理人的销售红利往往与第一年的保费挂钩。一年之后,保费归属于保险公司而不是保险代理人。因此,保险代理人关心的仅仅是销售更多的保单。”

    但是,香港保险业联会的执行董事Peter Tam否认了该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的建议。他不认为保险公司关注销售保单,而忽略了所谓的道德责任感。 他说,“作为爱心产业,我们将继续支持任何旨在减少自杀行为的实际活动。”据消息称,Tam未明确说明是否支持将保险公司自杀条款的责任免除期限增加至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