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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实施将有过渡期

作者:中国保险学会

    欧盟1月19日表示,将给予保险公司几年过渡期实施以风险资本监管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简称“偿付能力II”),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范未来金融危机。

    欧盟委员会正着手于2013年开始实施偿付能力II,但是多家保险公司表示该规则的某些方面过于复杂,很难立刻实施。欧盟委员会19日集合了各类提议,将对于该规则的实施时间进行重新调整。

    “对于认定为需要过渡和缓冲的地区,委员会也会提供明确的过渡性监管措施。”该委员会表示。欧洲保险与再保险联盟(CEA)表示也在研究欧盟的文件,但是未透露更多细节。

    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和汉诺威再保险(Hannover Reinsurance Co.)等再保险公司则希望新的监管规则能增加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需求,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减轻偿付能力II下的资本金负担。但业界人士表示,再保险需求的增加可能不会那么明显,因为大的综合性保险公司如德国安联保险、安盛保险和意大利忠利保险等,可能对再保险的需求会减少。

    此外,多家保险公司对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是否已做好了充分准备实施复杂的新监管规则表示怀疑。慕尼黑再保险表示,合适的过渡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