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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金融改革动向之二:欧盟金融政策改革措施

作者:中国保险学会

   自从2008年夏发生金融危机以来,欧盟提出以下四项关于金融监管改革提议:存款保障计划指示的修正案、资本金要求指示的修正案、信用评级机构(CRAs)的监管和另类投资的监管。
   (一)存款保障计划修正案
   存款保障计划的修正案提案在2009年3月11日通过,对原计划做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变动:
    1、 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最低存款保障金额从5万欧元提高到10万欧元;
    2、 在2010年12月之前,支付时限天数减到20天,特殊情况下减到10天;
    3、 补偿程度扩大到合格储蓄金额的100%
    4、 欧盟委员会需在2009年12月之前就有效支付流程,合作协定和提高上限金额的影响出具报告
   (二)资本金要求指示的修正案
    资本金要求指示(CRD),于2006年正式实施,将巴塞尔资本协定相关规定纳入了欧盟法律之内。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由三个主要支柱组成。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为信用、市场和经营风险设定最低资本准备金
    第二支柱:监督检查程序——公司和监管者必须关注最低资本金是否需要增加金额,以规避第一支柱中未保的风险
    第三支柱:市场自律——公司必须披露其资本金、风险和风险管理的细节
    巴塞尔资本协定确定了银行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并在1992年成为G10国国内的明文规定。条约规定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一级资本与加权风险资本的    比例不得低于4%。新巴塞尔资本协定于2004年达成一致,采用更复杂的方法来要求资本金,目的是提高风险敏感度。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刚开始生效。
    2008年10月欧盟委员会提出CRD的修正案初步提议,今年秋季将正式提交修正案。其中的要点有:
    1、限定任何一方可能带给银行的最大风险程度
    2、创立“监管学院”(监管者高层人员的定期会晤),加强对跨境银行集团的监管
    3、清楚定义资本金概念,确定的那个哪些资本可以算入一家银行的最低资本金要求
    4、加强规范证券化负债,包括透明度和风险保留要求。
   (三)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提议是由欧盟委员会在2008年11月12日提出,之前欧盟并没有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有效体系。这项提议的要点有:
    1、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将其主要模型,统计方法和评级的推断基础公布于众;
    2、在公开资料规定中消除评级系统中的违背公共利益行为
    3、引进信用评级机构注册制
    4、欧盟金融机构职能交易由在欧盟注册过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过的金融产品
   (四)另类投资的监管
    另类投资基金包括: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和不动产基金。
    欧盟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监管提案在2009年4月29日公布,提案关注的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权限——所有管理着超过1亿欧元的基金经理必须是被授权的,并将受调和标准的管辖
    2、 提高基金和基金经理的信息透明度
    3、 确保所有的基金有严格有效的风险、偿付能力和利益冲突管理系统。
    4、 在三年过渡期后,允许第三国家基金进入欧洲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