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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限制保险公司囤地行为

作者:中国保险学会

    据台北时报(Taipei Times)报道,台湾“金管会”(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简称FSC)日前表示将强化风险控制和资产管理要求,严格限制保险公司的囤地行为,同时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管控保险公司的不动产投机行为。

    2月1日,台湾“金管会”通过《保险业办理不动产投资有关即时利用并有收益之认定标准及处理原则》修正草案(prompt and profitable utilisation),这项修正草案被外界称为防囤地条款,将于近日正式实施。

    台湾“金管会”官员表示,“鉴于近两年保险公司所处的宏观环境发生变化,‘金管会’将提高保险公司在不动产投资方面的风险管理和盈利能力要求。”新规定下,保险公司投资的所有不动产的年化收益率不得低于2年定期储蓄存款收益率外加50个基点。即现行的1.205%,再加0.5个百分点,为1.705%。

    同时,保险业以素地(地面上未有建筑)作为停车场、出租广告等利用方式,不被认定为符合及时利用并有收益规定。

    除此以外,台湾“金管会”还提高了不动产投资的风险系数。“金管会”称,购买的投资用不动产为素地者,计算资本充足率(RBC)的风险系数将加计30%;不动产未能符合即时利用并有收益认定标准,报金管会核准展延期限者,风险系数依展延次数每次再加计30%。

    监管当局同时规定,保险业投资不动产,必须2年内即时开发且有收益。素地开发时间必须在2年内即时运用;已领有建筑牌照、可立即开发的土地,需在6个月内开工;可独立兴建的土地9个月内需送件申请建筑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