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欧盟金融改革动向之三:欧盟未来金融监管结构计划

作者:中国保险学会

    为了加强欧盟对所有金融行业的监管构架,欧盟委员会组织由M de Larosiere任主席的欧盟高级金融监管专家组,于2009年2月25日提交报告,提出欧盟金融改革框架的建议。框架的核心就是欧盟未来的金融监管构架是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紧密结合。如图:

    宏观审慎监管是指分析金融系统的趋势和失衡,识别出这些趋势可能对金融机构和经济造成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关注的重点在于整个金融和经济体系的安全性,防范系统性风险。
    微观审慎监管是指对个体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微观审慎监管的重点在于监督个体金融机构的安全和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两个监管职能既可以由同一家监管机构执行,也可由两个单独的监管机构执行。
    报告建议建立两个欧盟级机构: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ESRC)和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SFS)。宏观审慎监管方面,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将在欧洲中央银行的领导和支持下,执行宏观层面的审慎监管。委员会的构成如下:欧洲中央银行的总理事会(27个成员国国家中央银行的代表,包括非欧元区成员国),第三层级委员会主席(见图)和欧盟委员会的一名代表组成。如有必要,国家中央银行的代表可由国家监管权利机构的代表代替。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将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信息,监控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风险警告将传递到微观经济监管者,以采取措施确保风险降低。委员会将有义务将确定的风险通知到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金融稳定论坛(FSF)。微观审慎监督方面,De Larosiere的报告中为第三层级的委员会的升级提出两部走的程序。第一步委员会在组织和引导“监管学院”(所有监督跨境银行的各国监管人员的会晤)、各国监管标准的审查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第二步将三家委员会转变成三个新的权利单位(银行,保险和证券),组成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SFS)。成员国国内监管当局(即原第四级监管单位)继续负责对国内金融公司的日常监管,ESFS主要职责是协调职能。新的权利机构对成员国的监管标准上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他们有权对国家间监管实行法律仲裁,采纳约束性监管标准和技术性决策权,协调监管学院,为欧盟范围内的进入机构颁发许可证,和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合作,排除宏观经济风险。这些权利大部分都要求对欧共体条约做出修改。
    专家组建议在ESFS运行三年后,重新评审ESFS的只能,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发展其构架,比如将银行和保险监管局合并成一个对金融稳定负责,另一家机构负责银行、保险和证券等所有金融市场的市场运行和商业行为,从而将三家精简为两家机构。
     这份改革计划第一次将欧盟的宏观监管体系和微观监管体系结合起来,每一层级都有清楚明确的职能职责。但专家组并不建议将金融公司的监管纳入欧盟级别的监管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