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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金融改革动向之一:欧盟现在的金融监管结构

作者:中国保险学会

    欧盟现在的监管系统由四个层级组成,即莱姆法路西框架(Lamfalussy Framwork),框架包括四个层次的协调机构(如图):

    监管系统中,第一级是框架性、原则性立法层级,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理事会、委员会和议会三方共同决策。这些立法原则适用于欧盟范围内所有的金融机构。立法中常将国际标准建立机构制定的规则运用到欧盟中来,比如新巴塞尔资本协定中的资本金要求就是欧盟重要的立法之一。
    第二级包括欧洲银行委员会、欧洲证券委员会、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委员会和欧洲金融集团委员会。委员会由成员国财政部高级代表组成,主要是建议、确定和决定有关对第一层次指令和条例的实施细则,解决法律的实施程序问题,建立一套法律规章制度,这一层级可以根据需要迅速变更和修整。这些委员会实际上有“准规则制定权”。
    第三级由以下三家委员会组成:欧洲银行监管者委员会、欧洲证券监督者委员会和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者委员会。这三个委员会的成员是由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中的国家监管当局中选出。第三层中,委员会并不负责对金融机构实行日常的微观审慎监管,这属于国家监管权限之内。委员会只是作为一个联系欧盟委员会和国家监管机构的平台和桥梁,促进国家间监管者的信息交流,推动监管趋同。第三层级委员会提出的指示都是非约束性的。
    第四级即执行层次,由各国监管机构执行实施欧盟指令、条例,欧盟委员会也担当监督、促进实施的责任。
    如今的欧盟范围内,不同的成员国执行的监管政策不尽相同。在1997年,英国才将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的监管和货币政策的职能分开。在1997年以前,英国银行要同时肩负监管和货币政策两种职能。其他成员国,像西班牙,意大利,波多黎各,希腊,荷兰和捷克共和国,虽然也区分两者,但国家中央银行仍然保持监管职责。
    欧洲中央银行是欧元区的货币计划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最近这次金融危机中,欧洲中央银行在欧元区内提供了紧急流动性援助,但欧洲中央银行并没有直接的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