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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政府方案概要之四: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工具

作者:中国保险学会

    在过去两年中,金融系统因一些规模大、业务交错的金融公司倒闭或遭遇危机而受到威胁。由于缺少相应立法机制赋予联邦政府约束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的权利,使得在应对这些事件的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政府计划书中建议针对那些规模大且业务交错的公司,为监管机构特设一个解决权利,避免将来只能在紧急援助和金融崩溃之中选择。这种解决权力与更严格的资本金和偿付能力标准将成为来控制将来的金融危机风险的两把利剑。
   (一)降低破产的可能性及其影响
    考虑到规模大、业务交错的公司(一级金融公司)可能给金融体系带来的风险,对其将要求更严厉的资本金标准、业务范围和偿付能力要求。
    如果一级金融公司资本金下降,将强制要求其立即采取纠正措施。采取的制度将和FDIC Improvement Act中要求已投保的存款机构所要求的制度保持一致。
   (二)提前计划有序的解决方案
    联储局将要求每家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准备并持续更新一份可迅速解决重大金融困境的可靠计划报告。
   (三)建立金融危机应急监管机制
    赋予政府“解决权限”用于有序解决任何规模大、业务交叉的公司所发生的问题
  政府工作计划中将给予联邦政府必要权限以避免规模大、业务交错的公司威胁到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  议案中的“解决权利”将对现有的FDI Act解决制度起到补充作用,而不是取代;
  在实行“解决权利”前,财政部必须确定以下事项:
    1. 此公司未履行其职责,或有不履行其职责的倾向
    2. 此公司的破产将对金融系统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
    3. 特殊解决权的使用会避免或缓和这些负面效应
 财政部在实施“解决权利”前须先请示总统,有美联储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的书面意见,并酌情参考FDIC、SEC意见;
 解决权利赋予财政部给破产公司任命其接手者或管理者的能力;
 管理者或接手者将有一整套权利,包括接手公司的运营、变卖或转移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解决权利还将包括提供贷款、承担债务或注入资金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