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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央行对银行、保险业发布更严厉新规

   爱尔兰中央银行8日发布了关于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企业监管法案,该法案制定了银行和保险公司公司治理方面应满足的最低法定要求。该法案包括对于董事会成员的规定,对董事会主席和其他高管角色和责任的规定,以及对下设各委员会的规定。

    爱尔兰金融监管局负责人埃尔德菲尔德(Matthew Elderfield)8日表示,需要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不断地完善对爱尔兰金融服务类企业的监管。

    新监管法案针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制定了最低核心标准,同时对中央银行认定的大金融机构增加了附加要求。最低核心要求主要包括:

    1. 大型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为7位,其他机构至少为5位。

    2. 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和角色的规定。

    3. 董事独立性的标准和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

    4. 关于董事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中持股的限制规定,保证董事的行为符合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的董事会需要。

    5. 明确董事会主席和CEO的角色。

    6. 禁止CEO、董事或高级经理在五年内成为董事会主席。

    7. 董事会成员的身份应至少每三年审核一次。

    8. 要求各机构董事会基于现行的状况设定风险偏好,并对风险偏好进行监测。

    9. 要求董事会下至少设置审计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10. 要求金融机构每年向中央银行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确认报告。

    11. 新规则将适用于爱尔兰所有的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排除专业自保公司)。境外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将适用另外的标准。

    该法案将于2011年1月正式在现任的高管和董事会中实施。需要完成结构转变的部分机构须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结构转变,以符合现有的规定。如需要,可延长至2011年12月底完成,以充分选择和评估合格候选人,任用有经验和有才干的高管人员。该法案正式实施后,未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将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