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金融市场新秩序的章节
2009年6月18-19日,在巴塞尔举行的欧盟峰会讨论了未来的金融监管计划,以下是会议末欧盟委员会主席的总结报告中关于建立金融市场新秩序的章节。
欧盟委员会认为《金融援助计划的效果》的报告凸显了国家保障(信用)和资本重组业务对阻止金融系统崩溃所起的作用和保护储户利益上做出的贡献。政府通过向实体经济输入流动性的同时,也保住了就业机会。
虽然在欧盟级别的协调战略在稳定金融市场上发挥了有效作用,但金融环境仍然充满挑战,信贷额度仍然有限。因此政府必须保持警惕随时采取进一步措施重组或清理资产负债。正在进行的欧盟范围内的压力测试将帮助更好的评估金融体系的弹性,提高金融市场信心,有利于协调欧盟范围内的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所有的举措都必须符合欧洲单一市场原则,确保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欧盟委员会将继续监管金融市场援助政策的实施,并帮助银行体系恢复稳健上给予进一步指导。
金融危机已经非常鲜明的证明了在欧洲和国际范围内,加强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性。欧盟监管框架已经取得了很显著的进展,特别是在以下协议达成一致:《资本金需求指示》、《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和《偿付能力II指示》。欧洲理事会要求各成员国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的监管,特别是另类投资基金的监管、储蓄机构的角色和责任、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欧盟理事会还要求委员会和成员国加快对抗监管标准的顺周期性效应方面的工作,比如关于资本金要求和受损资产方面的监管标准。欧洲理事会还请各成员国对金融体系内的高管薪酬迅速采取措施,同时听取委员会的相关意见。
欧洲理事会在2009年5月27日 和2009年6月9日的会议达成的一致为建立新的微观和宏观监管体系开辟了道路。欧洲理事会支持建立一个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监管和评估威胁到金融稳定的潜在威胁,如果必要时,发布风险警告和行动建议,并监督政策实施。欧盟系统性风险委员会主席将由欧洲中央银行总理事会的成员选举产生。
欧盟委员会还建议一个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SFS),包含三个新的欧盟监管权力机构(ESAs),机构建立的目的是提升成员国监督水平和一致性;通过创立“监管学院”(监管者高层人员的定期会晤),加强对跨境金融组织的监管;建立一个适用于欧盟单一市场中所有金融机构的欧洲单一规则。考虑到成员国有可能的或意外的财政债务,欧洲理事会强调,由欧洲监管权力机构采取的措施不应当在任何程度上侵犯成员国财政责任。在此影响下,作为2009年6月9日理事会决议的补充,欧盟理事会达成了一致意见:欧洲金融监管体系的监管者有权约束各国监管者是否达到在欧盟单一规则和相关共同体法的要求。如果母国和东道国,包括“监管学院”内,出现监管方的意见不一,欧洲体系的金融监管机构也有最终决策权。新的欧盟监管权力机构对信用评级机构具有监管权。欧盟理事会进一步强调了健全的新援助机制和有竞争力的欧盟金融市场是非常重要的。
欧盟理事会支持委员会最迟在2009年秋初出台新的欧盟监管框架的立法提案,充分尊重权限范围和财政责任之间平衡,并充分考虑2009年6月9日理事会的决议。这些提议需要立即运用到实践中,以便新框架能在2010年中全面实施。欧盟理事会将在2009年10月对进展作出评估,如果需要的话再做出进一步的指导。
在防范和管理金融危机中,同样重要的是推动一个、全面的跨境监管框架的建设。欧洲理事会请委员会做出详细的提案,说明在危机情况下,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怎样在各成员国监管者中起到强有力的协调作用,同时充分尊重国家主管部门在维护金融稳定和危机管理中采用财政政策的职责;充分尊重中央银行的职责,特别是关于提供紧急流动性援助的政策。
欧盟将继续发挥国际范围内的领导作用,特别是在G20中。它号召国际合作伙伴充分执行在华盛顿和伦敦做出的承诺,特别是有关于为国际金融机构提供额外资助,加快金融和监管体制改革等承诺。理事会还号召欧盟主席和委员会在和国际合作伙伴会晤时和对方系统性讨论国际监管体系的合作问题。
考虑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源,成员国已表示愿意提供总额为750亿欧元的临时支援总额。原则上,成员国可以随时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获得他们的份额以满足进一步筹集资金的需求,其可借用的贷款与其经济体大小有一定配额的限制。为了确保所有成员国都有一个公平和持续的经济恢复过程,欧盟重申了在千年发展目标(MDGs)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承诺,帮助实现各成员国的官方发展援助(ODA)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