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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切实防范保险资金以通道、嵌套、名股实债等方式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重在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规范。一是要求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收益应当与投资标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严防以“名股实债”方式,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根据“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性特征,《通知》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时,禁止设置明确的回报预期且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禁止约定股权计划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目的是切实体现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的资本属性和权益投资特点,避免变相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避免增加实体企业融资成本。二是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投资计划应当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开展嵌套投资。三是建立优先注册机制,切实引导保险资金发挥自身特色,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通知》规定,对切实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举措、重点领域、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投资于实体经济项目的股权投资计划,中国保监会指定注册机构予以优先注册。

股权投资计划是保险资金参与实体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统一资产管理产品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相关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