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学会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中国保险学会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程

(2018年3月23日经中国保险学会与会团标委委员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保险学会(以下简称“中保学”)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确保中国保险学会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合规有序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中国保险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团标委的宗旨是: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和中国保险学会开展保险行业团体标准制修订、宣贯与研究工作,推动保险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升保险行业团体标准研究水平,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中国保险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由中国保险学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与团标委共同承担,法定代表人负责总体指导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团标委负责具体组织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职责包括:

(一)任命团标委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

(二)任命团标委秘书长人选;

(三)指导团标委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

(四)批准团体标准立项与发布;

(五)指导团标委其他工作。

第五条 团标委职责包括:

(一)制定中保学团体标准发展战略;

(二)承担中保学团体标准立项审查与技术审查;

(三)推动中保学团体标准宣贯工作;

(四)组织保险行业团体标准研究活动;

(五)组织保险行业团体标准交流活动;

(六)组织保险行业团体标准培训活动;

(七)中保学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团标委委员

第六条 团标委由委员组成,委员由中保学任命,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七条 团标委委员职责包括:

(一)参与团标委重大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二)参与团标委团体标准立项审查、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环节的讨论与表决;

(三)对团标委工作提出建议;

(四)参与团标委团体标准宣贯、研究、培训、交流等活动;

(五)参与团标委其他活动。

第八条 团标委委员分为顾问委员与技术委员,顾问委员应在保险行业及相关行业具有较高威望且担任高级领导职务,技术委员应为保险行业及相关行业技术骨干且能够经常性参加团标委团体标准审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九条 团标委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由中保学任命,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十条 团标委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会议及团体标准工作会议;

(二)组织协调团标委工作;

(三)向中保学及团标委全体委员会议汇报团标委工作情况;

(四)履行中保学及团标委全体委员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团标委组织架构

第十一条 团标委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由团标委全体委员组成,全体委员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团标委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议团标委的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团标委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常务副主任委员、三位副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三条 全体委员会议主要工作规则如下:

(一)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委员主持;

(二)全体委员会议应于会前确定主要议题,向全体委员发送会议通知,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全体委员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名委员一票。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形式表决适用于同样原则。

第十五条 团标委团体标准审查机构为团体标准工作会议,由相关委员组成,团体标准工作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团体标准立项审查;

(二)负责团体标准技术审查;

(三)履行团标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团标委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中保学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组织管理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中保学任命,秘书处职责包括:

(一)落实中保学对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部署;

(二)管理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环节工作;

(三)组织协调团标委运作;

(四)履行中保学及团标委全体委员会议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团体标准管理

第十七条 团标委应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团标委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八条 团标委的财务由中保学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立账户,团标委经费来源包括:

(一)中国保险学会拨款;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培训、课题研究等服务或活动的收入;

(三)经中国保险学会同意,接受社会各界和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团标委经费主要用于团标委日常运作及所开展的各类活动。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宣贯、学习培训和考察等所需各项费用由委员单位自行负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经团标委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中国保险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保险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