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研究文章概述

中国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与分析——基于指标法与主成分分析法

作者:朱南军 周娜 邓博文

本文借鉴IAIS评估G-SIIs的指标体系,针对中国保险机构的经营特点,构建了由规模、业务范围、关联性、非传统非保险业务和可替代性五类指标构成的指标体系,并利用20132014年的经营数据对10家保险集团、66家寿险公司和64家财险公司进行系统重要性评估。 

 

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

 

评估指标体系

在G-SIIs的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中国保险集团的经营特点及相关数据的可得性,本文建立了用于评估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集团的指标体系,包括规模、业务范围、关联性、非传统非保险业务和可替代性五大类,如表1所示。

表1.png

考虑到集团化保险公司与非集团化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差异以及样本量的差别,本文在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集团的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加以调整,建立了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指标体系,如表2所示。

表2.png

 

评估方法

本文采用的评估方法包括指标评估法和主成分分析两种。指标评估法的做法是选择一些能够衡量保险机构系统重要性的指标并赋予适当的权重,通过加权计算被评估对象的综合得分来判断被评估对象的相对系统重要性程度。考虑到评估指标体系的赋权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而且没有考虑指标相关性造成的重复赋权,因此直接采用IAIS评估G-SIIs的指标权重而不考虑中国保险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实证分析的结果缺乏说服力,因此本文同时采用主成分分析的方法进行实证分析。主成分分析是一种分析并简化数据集的技术,它通过一个线性变换将原始数据变换到一个新的坐标系统中,将原始数据投影在几个少量正交的维度上,使得原有变量被重新组合成一组相互无关的综合变量,进而用少数的代表性综合变量替代原始变量以解决指标相关性带来的重复赋权问题。与此同时,IAIS认为反映经济活动规模的绝对指标(或相对于给定经济活动总体的比率指标)能够更好的衡量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因为绝对指标的异常通常是系统性风险发生的一个有力判断工具,这也意味着,在不同主体之间变动程度越大的指标对衡量主体的系统重要性程度越是重要,因为它更能反映不同主体间的经营状况差异。主成分分析法通过保留原始变量最大方差信息来获取主成分,因此可以在降维的同时保留变异程度最大的指标以满足衡量系统重要性的目的。主成分分析法所选取的主成分能够最大程度的保留原始信息,因而会损失小部分信息,这也导致各指标的实际权重相对于国际实践所赋予的权重会有所变化,就本文的实证分析结果来看,所选取的主成分可以保留原始指标90%以上的信息,损失的信息非常少,最终的评估结果也发现,基于主成分分析法的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结果与指标法评估结果差异并不显著。 

 

评估结果与分析

 

评估对象及数据来源

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集团的评估对象包括人保集团、国寿集团、中再集团、太保集团、平安集团、华泰集团、太平集团、阳光集团、中华联合以及泰康人寿10家集团公司,其中泰康人寿虽然尚未成立集团公司,但其同时拥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养老地产、殡葬服务等多个领域的子公司,实际经营已经集团化,因此也纳入本文分析范围。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对象为2013年和2014年中国保险年鉴中记载的所有保险公司,其中人身保险为66家,财产保险为64家。本文使用的数据来源为历年中国保险年鉴及各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与财务报告。

 

评估结果分析

首先,从指标评估法和主成分分析法对于保险机构系统重要性的衡量来看,指标评估法对选定的评估指标进行主观赋权,从系统性风险的来源角度出发,给保险机构非主营业务相关的指标赋予较高的权重,而赋予主营业务相关的指标以较低的权重,而主成分分析通过在多个因素中提取主要信息而改变了指标的权重。从主成分载荷矩阵来看,对保险集团而言,子公司数和分支机构数量这两个指标在三个主成分中的载荷都比较大,即子公司数和分支机构两个指标对提取出来的主成分的影响都比较大,说明保险集团的规模扩张会增加保险集团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对于人身保险公司而言,金融系统负债、投资性房地产和分支机构数量这三个指标对主成分的影响较大,说明寿险公司与非保险类金融公司的关联性是容易引发寿险公司系统性风险的主要原因,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拓宽加剧了人身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的聚集,因此需要人身险公司在多样化投资的同时做好风险管理;对于财险公司而言,衍生品交易、金融系统负债和非保险负债这三个指标对主成分的影响更大,说明财险公司开展非传统非保险业务是其可能发生系统性风险的主要原因。

其次,从指标评估法与主成分分析法的评估结果来看,可以得到三方面的结论:

其一,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集团和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并不完全一致,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保险集团的系统重要性并不等同于子公司的系统重要性,例如在保险集团的评估中,无论是指标评估法还是主成分分析法,平安集团和国寿集团始终分别位列第一和第二,但平安集团下属的财险子公司排名位于人保财险和安邦财险之下,国寿集团的财险子公司排名第十,说明针对保险集团的监管十分必要;第二,子公司的系统重要性也可以高于其集团母公司,同一保险集团下的不同子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差异也可能很大,因而在集团监管之外也需要格外注意子公司的系统重要性,例如人保集团的总体排名位于第三或第四,但其财险子公司的排名却始终位于第一,在财险市场中的地位异常稳固,因此需要格外注意其可能对金融系统造成的影响,再例如安邦集团,虽然在保险集团评估中因受限于数据可得性未将其纳入分析范围,但其数据可得的寿险子公司和财险子公司都在评估范围内,安邦寿险的排名较为靠后,因此不在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考虑范围内,但安邦财险的评估排名第二,超过了在财险市场份额中排名第二的平安财险,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一个集团内的所有子公司都是系统重要的。由此可以认为,对于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监管应当区分保险集团和产寿险保险公司,集团监管与针对人身和财产保险公司的单独监管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并且监管重点有所不同,对于系统重要性保险集团的监管应当主要防范集团化的规模扩张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对于系统重要性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应当主要防范由资金运用造成的风险传递,对于系统重要性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应当主要防范其开展非主营业务所蕴含的风险。

其二,从不同年份的系统重要性评估结果来看,无论是保险集团评估,还是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评估,结果都显示大多数公司在不同年份间的排名变化都不大,特别是排名前五之内的机构变化更小,排名靠后的公司在不同年份间的排名差异会更大一些,因此说明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范围比较稳定。这与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名单在三年内只有一个机构发生变化的情形相似。

其三,就指标评估法和主成分分析法的评估结果对比来看,不同方法对保险集团评估和财产保险评估的结果差异不明显,例如在保险集团的评估中,不论是指标评估法,还是主成分分析法,相对系统重要性排名第一和第二的始终是平安集团和国寿集团,在财产保险的评估中,两种方法评估的前四位公司始终保持一致,且其余公司的排名变化幅度都很小,但对人身保险公司的评估影响稍大,表现为排名前五家公司的名单不变但顺序稍有变化。 这一结果说明主成分分析法并不独立强调某一因素对保险机构的系统重要性造成的影响,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修正对评估指标进行主观赋权造成的误差。 

 

结论

 

本文在分析金融稳定理事会评估和监管G-SIFIs的理念的基础上,借鉴IAIS评估G-SIIs的方法,针对中国国内保险集团、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分别构建了由规模、业务范围、关联性、非传统非保险业务和可替代性五类指标构成的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集团/保险公司评估指标体系,并对10家保险集团、66家人身保险公司和64家财产保险公司20132014年的经营数据分别用指标评估法和主成分分析法进行评估,结果显示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与监管应当区分保险集团和保险公司,保险集团与子公司之间、不同的子公司之间的系统重要性差异可以很大,因此对保险集团和保险公司应当分别进行监管,二者不可相互替代,且各自的监管侧重点不同,对于集团的监管应当主要防范集团化的规模扩张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对于寿险公司的监管应侧重于资金运用可能引起的风险传递,对于财险公司的监管应当主要防范其开展非主营业务所蕴含的风险。从时间跨度的角度来看,保险集团、人身保险公司及财产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排名在时间跨度上的变化较小,也即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范围比较稳定。从不同评估方法的结果对比来看,指标权重的变化对保险集团和财产保险公司的评估结果的影响非常小,对人身保险公司的评估结果影响相对更大,因此在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评估时需要更加谨慎的设置指标权重,以避免因设置指标权重的主观性导致评估结果的失真。

 

摘自《保险研究》2018年第11期

 

作者简介:

朱南军,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周娜,现供职于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邓博文,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