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与实践文章概述

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理论及对监管实践的启示

作者:王建魁 赵颖

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对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三支柱之一,相较于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更注重针对保险商品的特殊属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与正义,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文结合当下监管实际,从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理论的视角,阐明了市场行为监管的必要性,并对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方法和效率进行剖析,提出了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效率优先为原则、以信息披露为市场行为约束之核心的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架构和思路。 

 

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理论的主要内容

 

监管什么:市场行为监管的概念及内容

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主要指保险监管部门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行为准则,采取现场检查和受理投诉等方式,监督和检查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承保、理赔以及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以及妨碍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行为,支持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处罚违规行为,促进保险公司完善经营管理和规范发展。

从实现监管目标的角度,可将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主要内容分为两大方面:一是直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例如,保证保险条款费率的公平合理性、防止销售误导和理赔难、投诉纠纷处理等;二是通过规范保险市场秩序,间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例如,利用市场准入审查防止市场独占或过度竞争、防范保险公司潜在风险以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增强保险交易的信息披露、防止保险欺诈等。

 

为什么监管:保险监管因何产生

通常意义上,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是由保险商品的特殊属性和保险市场失灵现象决定的。与一般商品相比,保险商品的特殊属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保险合同的履行建立在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基础上,即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须以特定的保险损失或保险事件的发生为条件,由此成为保险业销售误导、理赔难等传统痼疾的内在诱发基因,这就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人的销售行为、保全和理赔(履约)等行为进行监督。

凯恩斯主义者基于市场缺陷的分析认为,市场存在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种种缺陷,不是万能的,尤其是自由市场经济下必然伴随市场失灵现象。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有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破坏性竞争,保险市场失灵同样也是由这些原因造成的。

因此保险监管的边界可界定为,减少或避免由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监管行为。

 

如何监管: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方法和效率

1.建立长期声誉机制为保险业提供持久发展基础

根据博弈论原理,在单独有限次博弈中,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彼此欺骗应该是唯一的“纳什均衡”,“非合作博弈”和“囚徒困境”是保险交易的常态,由此使保险市场无法长期存在。但保险人追求与众多投保人的无限次交易持续进行,并在交易中坚守信用的同时大力宣扬其诚信的品质,而保险市场的诚信声誉具有公共物品性质,保险人自己宣扬的诚信信息的公信力有限,市场驱动力也有限。为此,保险监管机构为保险业建立长期声誉机制有其必要性。

2.加强监管主体建设确保监管有效性

私人利益论认为,监管者本身也是自利的,监管的存在是为了私人团体的利益,而这些利益驱使他们在监管活动中不断追求政治支持最大化。监管政治论则认为,监管是不同私人利益集团在现有政治和行政管理框架内,相互讨价还价而达成的结果。因此,要进行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高效的监管主体。强化监管主体建设,可从监管主体的独立性、问责制、透明度、操守四个方面展开。

3.注重成本—收益分析促进监管效率提升

监管效率体现在能够在较低的监管成本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达成监管目标。因此,为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市场行为监管者需要选择适合的监管工具、确定明确的检查重点、明确合理的检查过程、确保监管人员的能力、采用有效的激励或惩戒方式。 

 

对当前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实践的启示

 

突出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目标: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1.不断健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体制机制

一是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投诉处理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强化一线保险机构就地及时解决保险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二是完善纠纷调解机制,要加强对保险纠纷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推动各保险机构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纠纷调解机制,同时明确调解有关司法确认程序。三是建立惩戒约束机制,要始终保持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的保险机构和突出问题,依法严查重处。四是推进外部协同运作机制,发挥好司法、公安、工商(消协)、审计等部门的协同作用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2.压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一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销售环节切实履行说明义务,落实销售误导责任追究,遏制并减少销售误导问题。二是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公正透明的理赔给付处理和争议解决程序,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小额简易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开展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监测,推进核保核赔资格认证。三是督促保险公司持续加强服务,推进保险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体系。四是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考核监督,将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投诉处理工作情况等纳入各级经营考核指标体系。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推进行业切实树立“讲诚信、守信用”的价值理念,保险监管要引导保险机构筑牢诚信经营的思想基础,把诚实守信贯彻到内控管理的各个环节。二是推进保险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全面考察保险机构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综合能力和信任程度,同时规范发展保险信用评级市场,提高评级机构公信力。三是建立健全保险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诚信服务标准、树立诚信服务典型、倡导诚信服务文化、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持续提高行业的诚信服务意识。

 

明确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原则:效率优先

1.从国家实际出发,选择适当的监管模式及侧重

国家历史发展情况,构成了当前选择的现实约束。例如,英国对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注重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这与英国的保险行业自律发展较为发达有关。这种模式对一些国家和地区有极大影响,如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其他国家或地区则不具备这样的历史发展条件,因此,尽管在偿付能力监管较为完善的一些国家,如美国各州仍坚持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方式。

2.明确保险市场行为监管边界

一方面,通过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界定保险监管的范围。当下风险导向原则逐渐成为主流。另一方面,通过明确市场行为监管在三支柱监管体系中的定位,界定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范围。例如,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

3.以风险导向为基础,促使监管资源得到有效合理配置

监管者按照风险大小将保险机构排序,将监管资源更多地配置在风险更高的保险公司。以现场检查的触发机制为例,触发机制以市场上可能存在的风险为基础,包括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基于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价,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活动;第二种是基于保险消费者投诉事件;第三种是尚未建立完备的风险评价机制时,由监管人员的职业经验确定。

4.制定相对宽松的市场准入条件和通畅的市场退出机制,创造具有竞争效率的保险市场

例如,对保险公司设立资本金,英国为5万英镑;美国要求最低的马萨诸塞州为40万美元,最高的佐治亚州为300万美元;日本为10亿日元。

 

强化保险市场行为约束的核心:信息披露

1.发挥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主体作用

保险公司应该把强化全面风险管理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制定企业风险管理要求,注重发挥市场约束在防范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做好信息披露,提高保险市场透明度,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消费者、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监督。

2.监管机构应逐步完善保险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IAIS将信息的“公开披露”作为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四大内容之一,旨在让保险消费者及时了解掌握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状况等,利用市场“用脚投票”机制实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同时,监管机构也可利用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分析其主要经营风险,作出是否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的决定。

3.提升保险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在信息披露上的合作,确保披露的预警性、有效性和常态性。促进保险信息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通过正面引导让保险公司主动公开信息,并意识到信息公开和市场监督对公司发展的积极作用。

 

摘自《保险理论与实践》2018年第10

 

作者简介:

王建魁,硕士,会计师,原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副巡视员;赵颖,硕士,原保监会福建监管局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