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与实践文章概述

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逻辑与路径

作者:何小伟 李小濛

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涵

 

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将保险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保险需求为出发点,不断推进保险业供给要素方面的改革。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是通过优化保险业的供给要素,扩大保险业的服务领域,提高保险业的供给效率和供给质量,有效发挥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 

 

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现实动因

 

保险产品功能偏离风险保障的本源

保险产品风险保障功能的发挥通常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只有当发生真实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才会进行赔偿或给付;二是存在着“杠杆效应”,即保险金额通常数倍于保费支出,且二者的比值比较大。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而且保险金额与保费的比值越大,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就越强。尽管保险产品的功能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丰富和拓展,但是风险保障功能一直是保险产品最重要的功能,也是保险产品区别于银行储蓄、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的“本源”之所在。

在过去几年中,我国保险业却出现了“偏离风险保障本源”的发展趋势,其中寿险市场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些偏离风险保障本源的产品,不仅无助于增强客户的家庭财务稳健性,还导致社会公众对保险产品产生错误认识,而且高成本的负债会倒逼保险公司进行激进的高风险投资,进而导致更大的经营风险。

 

消费者对保险的满意度和认同感有待提升

消费者的满意度和认同感是我们衡量保险业供给质量的重要参考指标。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销售误导”和“理赔难”一直是我国保险消费者反映集中、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消费者的认同感来看,尽管近年来原保监会和各家保险公司在提高保险声誉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保险业的声誉也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是仍有不少社会调查的结果表明,公众对保险业还存在不少负面认知,保险业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声誉风险仍然比较突出,保险业的形象还需要加大力度改善。

 

保险业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作用还很有限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在灾害救助、社会保障、农业风险管理、出口贸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空间。在一些发达国家,保险业早已成为社会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政策性保险也成为支持政府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有力工具,例如农业保险、巨灾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而政府也为这些政策性保险的发展创造了低成本的政策环境,并给予了必要的扶持。然而,就我国目前而言,保险业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参与程度还不高,作用发挥也比较有限。

 

保险业的风险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保险业作为高负债经营的行业,其风险防控水平直接关系着保险业的经营稳健性,并最终关系着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虽然目前保险业的风险总体可控,但是从行业内部看,保险业正处于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期、多年积累深层次矛盾释放期和保险增长模式转型阵痛期的“三期叠加”阶段,一些重点领域和重点公司的风险逐步暴露,各类违法违规乱象丛生。这些风险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假出资问题,二是公司治理问题,三是保险资金违规运用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甚至可能引发重大经济金融风险,需要监管机构高度关注。 

 

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依据

 

保险业特许经营理论

由于保险经营具有负债性、长期性和影响的广泛性的特点,世界各国政府都将保险业列入特许经营的行业,并通过立法对保险经营牌照、经营范围、经营规则等实施严格监管,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保险业同样是一个特许经营的行业,为此政府构建了以《保险法》为核心、保险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干、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险监管法制体系。这套保险监管制度从根本上影响着我国保险业的供给规则。然而,面对不断发展的保险市场,保险监管制度自身也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日新月异的市场环境,而监管制度的变革正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应有之义。

 

保险需求升级理论

经济理论表明,一国的保险需求通常与人均财富水平和替代性风险管理手段这两个因素有着尤为密切的关联。通常认为,当人均财富超过一定水平之后,人们的风险意识会有明显提升,对家庭财务安全、医疗及养老保障等会有更强的关注,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随之增加。与此同时,在家庭规模“小型化”、土地保障功能削弱以及政府职能不再“大包大揽”的背景下,人们对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将有着更强的依赖,而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风险管理手段,可以有效地缓解各种灾难风险所带来的冲击,发挥“稳定器”的作用,自然也有着更大的用武之地。

 

保险业参与社会治理理论

相对于传统的社会管理,社会治理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社会治理强调主体的多元化,而不是以政府为单一的行为主体;第二,社会治理追求“善治”的目标,强调效率、公平和利益共享,具有多元性,而不是简单地追求效率或照顾某一群体的特殊利益;第三,社会治理在方法上注重发挥多主体的平等共谋和协商,强调法治化和专业化,而不是靠政府的权威力量来规范和管理社会事务。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社会互助机制,覆盖了众多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联系紧密,已经成为了社会治理创新中的重要力量。 

 

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路径选择

 

回归风险保障本源,矫正保险供给理念

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有效财务安排。风险保障功能也是保险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殊基因”之所在。从国际范围来看,尽管有些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资产规模超过了银行业或证券业的资产规模,但是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话语权仍然集中于风险管理领域。因此,矫正当前我国保险产品供给理念的偏差,引导保险产品供给回归风险保障本源,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监管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第一,要完善保险产品监督管理,引导产品设计回归风险保障本源。第二,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深度参与国家治理,拓展保险供给空间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风险管理手段。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保险可以为不同的国家和制度环境所使用。保险的这一本质决定了我们不能继续在保险业传统的“一亩三分地”里停留,而是必须将保险置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巨灾风险管理、农业风险管理、责任风险管理、“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积极作用,拓展服务空间与能力。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高保险供给能力

深化保险业体制机制改革,有助于进一步优化保险市场的要素配置,释放行业发展动能,增强市场活力,提高行业供给能力,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广泛的保险需求。在市场体系方面,要不断丰富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提高保险供给形式的多元化,同时加强市场准入的分类管理,从严把关。在费率管理方面,要稳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发挥价格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在营销管理体制上,要鼓励探索保险营销新模式、开拓新渠道,强化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管控责任。在经营管理手段方面,要鼓励保险机构利用科技手段创新商业模式,推进保险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方面,要积极推进保险资金参与养老产业、长租公寓、小微企业融资、出口企业“走出去”等领域。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保险供给稳定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保险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任务,也是保险业切实践行“保险业姓保、监管姓监”的内在要求。第一,要理性看待监管与发展的关系。第二,要抓住重点领域和重点公司,弥补制度漏洞。第三,要从严监管,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市场乱象。第四,要加强审慎监管和功能监管。

 

完善保险消保制度,提升保险供给声誉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事关保险业的供给质量和声誉,是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第一,严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强化保险公司的主体责任。第三,探索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第四,完善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第五,加快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摘自《保险理论与实践》2018年第10期

 

作者简介:

何小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李小濛,英国曼彻斯特大学金融数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