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与实践文章概述

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其监管分析

作者:郭金龙 冷龙峰

互联网对于保险行业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很多传统的保险巨头也逐渐顺应互联网时代的保险需求,大量涉足互联网保险业务。目前我国共有四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分别是众安在线、泰康在线、安心财险、易安财险。互联网保险技术在给保险业带来变化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乱象和较大的风险因素。现行的“偿二代”监管体系对于互联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还有待考察。

 

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发展状况分析

 

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业务状况分析

从众安在线成立以来各年度的业务数据来看,其险种数量与规模都发展较快(见表1)。表1是众安在线历年各险种保费收入在当年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从表1来看,众安在线历年经营险种数量与规模扩张速度很快,险种结构逐渐完善。其中保证保险比例相对稳定,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的发展弥补了过于依靠基于电子商务的退货险业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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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给出了众安在线历年各险种的赔付情况。众安在线以退货险为主的其他类保险的赔付率最高,保持在70%左右。此外,信用保险和责任保险的赔付率上升幅度较大,保证保险赔付率也呈上升趋势,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的赔付率比较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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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他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业务数据(见表3、表4、表5)来看,它们的业务过分依赖于个别险种,且其赔付率较高,这与众安在线的情况相差不多。泰康在线的业务主要依赖其他险和意外伤害险,其他险的赔付率在两个年度都高达60%2016年货运险赔付率高达100%。安心财险的业务集中在车辆险、保证保险以及意外伤害险,其中2017年的责任险赔付率高达68%。易安财险的主要险种是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以及责任保险,其中责任保险的赔付率高达97.21%,其他险险种在2016年赔付率高达567%2017年赔付率下降到为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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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效益状况分析

从图1可以看出,众安在线成立五年来,总资产和总负债以及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都呈现出一个快速增长的态势,但是其净利润十分微薄且不稳定,2017年甚至出现了巨额亏损。整体来看,众安在线在设立之初的业务扩展较快,后期发展增速放缓,但是总体上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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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众安在线于2013年成立,2013年不是一个完整的营业年度,各项指标不能充分体现其实际业务状况。众安在线的保费收入从2014年的8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约60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65%,但是其年增长速度逐渐放缓。另外,其赔付支出在2014年为近5亿元,到2017年达到约23.4亿元的水平,其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7.8%2017年其赔付支出数额有大幅度上升。整体来看,众安在线在设立之初的业务扩展较快,后期发展增速放缓,但是总体上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众安在线的净利润表现不尽如人意,而且波动比较大。在仅有一个多月运营时间的2013年,众安在线亏损约3000万元,在2014年中也只获利2700万元。2015年净利润达到了约1.7亿元,但是2016年只有不到1000万元,利润大幅度缩水。更严重的是,2017年将近亏损10亿元。由此说明,众安在线的盈利能力与资产状况不相称,而且业绩波动极大,经营状况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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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是另外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历年财务状况。从其他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业务来看,随着同业竞争的加剧,各家公司的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的增速都很快。安心财险保费收入从2016年的约7500万元增长到2017年的近8亿元,增长幅度居于首位。易安财险的保费收入从2016年度的2.2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8.5亿元。泰康在线的保费收入规模更大,从2016年的6.7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16.5亿元。另外,泰康在线的赔付支出增长更快,且高于其保费收入的增长速度,从2016年的约1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约4亿元。而同期的安心财险和易安财险的赔付支出增长相对稳定,且小于其保费收入的增长速度,其中安心财险的赔付支出从670万元增长到1.3亿元,而易安财险的赔付支出从800万元增长到1.9亿元。

其他三家的净利润不太乐观。只有易安财险连续两年实现微利,而泰康在线和安心财险均有较大亏损。2016年泰康在线亏损8500万元,安心财险也亏损7300万元。2017年泰康在线亏损2亿元,而安心财险有2.8亿元的亏损。易安财险同期也只有100万元和700万元的净利润。

通过对四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水平分析可以看出,它们仍处于快速发展的起步阶段。其业务规模快速扩张但净亏损持续扩大,主要原因是经营支出居高不下,它们普遍通过采取“烧钱”模式抢占市场占有率。目前国内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黄金期,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规模较小,同时其业务与传统保险公司相比并没有明显优势。互联网保险公司面临渠道成本增加和同业竞争加剧,以及其公司创新困难和流量获取有限的困境,制约其长期发展,主要原因在于目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还是局限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提供的销售渠道。

 

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析

 

表6是根据四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官网20162017年共八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数据整理而得。其中,四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每季度的平均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将四家公司的每季度对应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分别加总后按照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公式计算而得(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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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6可以发现,四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情况各具特点。众安在线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2016年至2017年的八个季度总体保持稳定,且与四家的平均水平最为契合,但是众安在线的中间四个季度形成了一个较小洼地;泰康在线的八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一直呈现下降的态势,其从设立之初的约2000%下降至300%左右;安心财险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波动较大,其在2016年第一季度有着高达将近3000%的充足率,随后一个季度大幅降至约1500%,后来回升至2000%,之后一直处于下降趋势,直至约400%,但是在大多数季度明显高于平均水平;易安财险的前期偿付能力充足率与安心财险的前期走势相反,其先期在1000%的水平,上升至1500%之后,开始持续下降至约360%的水平。

四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八个季度的风险评级情况绝大部分是B,其中众安在线获得两次评级A,泰康在线三次获得评级A。此外,从表7可以看出四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SARMRA)评分也较低。整体流动性风险虽然可控,但是各家现金流不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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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偿二代”监管体系对于传统保险公司的要求来看,四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了监管要求。但是根据前文的业务数据,再结合四家互联网保险公司20162017年各个季度下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见图3),其总体上还存在保险业务不稳定,偿付能力充足率波动大,可持续盈利能力不足这三个比较明显的问题。首先,四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除了众安在线之外,都表现出逐步下降的态势。其次,四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以及其平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2016年第二季度到2017年第二季度的四个季度都出现急剧下降的情况,暴露出这四家公司偿付能力方面的脆弱性。最后,因为众安在线在香港股票市场上市带来巨额融资,使其在2017年第二季度摆脱偿付能力下降的态势,并回升至之前1000%以上的高水平,同时拉升了四家公司的平均偿付能力充足率。但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回升是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方式实现的,但自身盈利能力仍然不足,这也说明互联网保险公司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业务结构不够完善。

 

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及存在的问题

 

在“偿二代”监管体系下,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还存在各种问题。首先,“偿二代”的监管体系对于互联网保险公司存在不完全适应性;其次,即使应用“偿二代”对互联网保险公司进行监管也存在风险评估不够全面不够细化的弊端;最后,对于互联网保险公司没有专门的监管条例,从而存在法律法规滞后和不健全的问题。

首先,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偿二代”监管体系中需要专门增加对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郭金龙和王桂虎(2017)分析了“偿二代”运行带来的变化,没有将互联网保险公司作为考察对象,那么该文中的结论对于互联网保险公司适应性应该打上问号。我们应该看到,互联网保险公司具有不一样的销售模式,经营风险的状况和程度比传统的保险业务更加复杂。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虽然增加了流量获取和信息安全的成本,但其营业成本和佣金都远低于传统保险,用同样的监管标准来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不太合适,这也反映了“偿二代”对于互联网保险公司监管的不完全适应性。

其次,互联网保险产品依然是碎片化、非标准化的场景应用,目前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对其风险评估方式不够全面细化。互联网保险以定制化产品居多,但现行的“偿二代”监管没有很好地区分其与传统保险产品之间的不同,仍然按照以充足率分级监管的同一方法处理,这忽视或弱化了互联网保险定制产品和公司初创运营的特征和属性,对于创新型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和保险公司制约较大。此外,定制化产品也具有互联网保险公司自身的互联网属性风险因素,在追求市场流量的同时推出的险种十分不规范,这其中蕴含的风险短时间放大能力对互联网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最后,互联网保险业务采取事后备案的监管方式,即对于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实际运营暂时不设限,当发现潜在风险的时候再出台相关办法来进行规范。这样的监管方式可以保障处于成长期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创新性,有助于互联网业务的创新和探索。从2011年起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保监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相关监管文件。从2013年对互联网保险公司进行验收到现在已经五个年头,但是在2016年的“偿二代”监管体系正式运行之后也只出台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一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风险提示,对于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没有涉及,说明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还是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和滞后的问题。

 

政策建议

 

一是互联网保险公司要尽量开发贴近时代要求和消费者需求的规范险种,完善业务结构,增强自身业务盈利能力。互联网保险公司需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变其“烧钱”模式,利用好互联网连接众多客户的流量优势开发出有强大市场竞争力的险种,稳步开展业务,先做强再做大,提升互联网保险公司自身造血能力,最终将互联网保险公司和整个行业发展壮大。

二是监管部门需要将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纳入“偿二代”第二期工程建设,进一步细分互联网保险的风险,改进监管风格和监管方式。监管部门要加强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相关制度建设,解决当前对于互联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不完善的问题,改进其不适应的方面。逐渐完善事后监管的方式,切实规范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运行,引领和保障互联网保险公司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摘自《保险理论与实践》2018年第10期

 

作者简介:

郭金龙,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冷龙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