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与实践文章概述

【高端对话】保险业助力脱贫攻坚

作者:中国保险学会编辑部

[策划]  冯占军(《保险理论与实践》主编)

[主持]  李慧(《保险理论与实践》编辑)

[嘉宾(排名不分先后)]  苏恒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宋福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张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村保险事业部/保险扶贫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庹国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江生忠(南开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谢志刚(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郑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黄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潘国臣(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李琴英(郑州大学商学院金融系主任、教授)

 

 

编者按:党的十九大明确把精准脱贫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打好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作出了新的部署。从脱贫攻坚任务看,未来3年,还有3000万左右农村贫困人口需要脱贫,其中因病、因残致贫比例居高不下,在3年时间内完成脱贫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需要在坚持精准脱贫方略的同时构建大扶贫工作格局。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两方面力量作用,强化政府责任,引导市场、社会协同发力,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互为补充的大扶贫格局。2018年6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保险业助力脱贫攻坚,《意见》明确提出,“支持贫困地区开发特色农业险种,开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探索发展价格保险、产值保险、‘保险+期货’等新型险种。扩大贫困地区涉农保险保障范围,开发物流仓储、设施农业、‘互联网+’等险种。”

保险业是服务脱贫攻坚的重要市场力量。近年来,保险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将助推脱贫攻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方位推动开展保险扶贫工作,在农业保险扶贫、大病保险扶贫、民生保险扶贫、增信融资扶贫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脱贫攻坚战已进入到最后三年的决战期,保险业需要在已有实践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找准保险服务脱贫攻坚的着力点,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消除绝对贫困。

 

 

主持人:如何看待保险业在助力脱贫攻坚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及取得的成效?

 

苏恒轩:保险的本质是互帮互助、扶危济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机制,与消除贫困有着天然的内在联系,尤其在精准性、实效性、持续性和可复制性四个方面与扶贫工作高度契合,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金融扶贫的重要一环,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总结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近几年的保险扶贫工作经验,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风险保障功能。贫困户致贫和返贫的重要原因是风险的不利冲击,贫困户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导致相当一部分群体陷入持续贫困。保险扶贫以大病保险和农业保险为核心,发挥自身的保障功能,提高贫困户的医疗保障水平,化解个人的大额医疗费用支出, 兜住贫困户生产生活风险,提升贫困户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其面对不确定风险的脆弱性,降低“因病、因灾、因意外致贫返贫”的发生概率,堵住再次贫困的窟窿。

二是信用保障功能。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业保险保单质押为核心,由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承担扶贫过程中的信贷违约风险,推动信贷资源向贫困地区投放,发挥保费的射幸性功能,即保费与保险金额百倍乃至千倍之间的杠杆作用,以风险保障的形式放大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率,从而促进金融扶贫发挥增信功能。

三是资金融通功能。以保险资金支农融资和直接投资为核心,撬动并整合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扶贫资源,解决金融进农村风险大、成本高以及农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进而助推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发展,实现稳定脱贫。

四是扶贫直接投入。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向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的倾斜力度,通过债权、股权、扶贫产业基金等投资模式,为改善贫困地区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发挥重要作用。开展爱心捐赠、设立教育扶贫基金、派驻挂职和驻村扶贫干部等多种形式助力脱贫攻坚。

 

宋福兴:“金融扶贫,保险先行”。作为金融扶贫的一支重要力量,保险以风险保障为“立业之本”,具有“扶危济困、雪中送炭”的本质属性和精准扶贫的天然属性。近年来,保险业充分发挥自身在风险保障、资本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多方位助力脱贫攻坚。尤其是商业健康保险,有着独特的体制机制优势,能真正解决老百姓的健康问题,实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贫有所助、难有所帮”。通过商业健康保险,能够发挥支付方功能,将产业链条延伸到医院、药店、护理、养老等各个领域,助推区域医疗产业发展,提升医疗资源的供给能力;能够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提高医保体系的运行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能够发挥专业化的保障服务功能,实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无缝连接,满足基本医保之外更高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作为国内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决策部署,聚焦健康扶贫,助力国家脱贫攻坚战略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发挥健康保险专业优势,积极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大病保险服务。先后为包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近100万名城乡居民提供大病保险补偿,累计赔付资金70多亿元,将大病患者的实际报销水平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平均提高了12.7个百分点。二是针对贫困人口,大力发展困难群众“特惠”医疗保险,2017年先后在江西、云南、山西等8个省为1300多万名困难群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10多万)提供补充大病保障,涉及规模保费近10亿元,探索形成河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昭通民政医疗救助、大理建档立卡补充保险等典型经验。三是广泛参与地方定点扶贫和公益扶贫,在广东、安徽、江西、陕西、新疆等地累计为1.7万名困难群众提供定点帮扶,派驻扶贫干部8人。四是公司发挥保险资金投资和增信功能,先后投入11亿元认购支农支小的金融产品,以债权投资形式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在全国15个省、43个地市开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全方位支持贫困地区建设。

 

张海军:2015年《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出台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召开后,保险行业高度重视,积极学习贯彻中央精神研究如何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助推脱贫攻坚。20167月,国务院扶贫办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签署了《保险扶贫合作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集团公司部署要求,建立健全保险扶贫工作机制,强化建章立制、制定出台系列保险扶贫制度文件,全方位加强保险业务扶贫、干部扶贫、支农融资扶贫,贯彻落实中央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深度贫困地区保险扶贫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积极开展扶贫特色农业保险业务,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业产业因灾、因价格波动致贫返贫问题,为扶贫产业提供保险保障。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考察时指出,“发展产业是实现脱贫的根本之策,要因地制宜,把培育产业作为推动脱贫攻坚的根本出路”。保险行业精准对接产业扶贫自然灾害保障需求,努力发展符合贫困群众需求的保险产品。在农业保险领域,重点开发推广“肉蛋奶禽  茶菌果蔬”特色农业保险产品,在组合保险领域重点开发推广扶贫一揽子保险项目。截至20186月底,人保财险仅农业保险专属扶贫产品开发数量达到196种。开展特色优势产业农业保险,创新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有效化解自然和市场风险,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风险保障。

第二,积极开展大病保险和扶贫小额人身保险业务,构筑贫困人口疾病、伤残、死亡等主要人身风险的保险保障网。目前,人保财险已在28个省份开展新农合意外医疗、新农合补充以及新农合大病业务。承办大病保险项目超过300个。在安徽、甘肃、湖北、吉林、江苏、江西、内蒙古、山西、新疆、云南、浙江、重庆12个省份开展低保救助扶贫补充医疗保险项目。在河北、重庆、山西等地为贫困人口提供小额人身意外保险,构筑覆盖低收入群体疾病、伤残、死亡等主要人身风险的保险保障网。

第三,结合各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子女教育等需求,积极开展农房保险、贫困家庭子女升学补助金保险等业务,为贫困人口提供全方位民生保障。积极推进农房保险扶贫。目前农房保险已经推广到全国范围,部分地区已将农房保险作为移民搬迁脱贫工程的重要配套保障措施。积极推进民生保险扶贫。治安保险为2000多万户家庭提供风险保障;在湖北、河北、甘肃、河南、贵州、江苏、湖南和新疆分公司积极开展贫困家庭子女升学补助金保险;积极推广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业务。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扶贫,探索发挥保险增信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创新资金运用,开展保险支农融资扶贫。一是设立中国保险业产业扶贫投资基金,专项投资于贫困地区的城镇化、产业园区和产业脱贫项目。二是积极开展支农融资试点,2017年,人保财险整合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建立支农融资专业团队,以农业保险为基础,保证保险提供担保,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募集资金,地方政府提供补贴或风险准备金支持,开展保险资金支农融资业务试点。在河北、河南、贵州等地试点开创了“政融保”模式,通过“政府政策支持+保险资金融资+保险风险保障”,直接向农业保险客户提供融资支持,进一步降低资金成本、提升资金支持的精准性,满足“三农”、小微企业等融资需求。

第五,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典型的保险扶贫经验做法和好模式。如人保财险结合贫困地区实际,主动作为、积极实践,探索形成了“政融保”“扶贫保”“助农保”、湖南“扶贫特惠保”、四川凉山“惠农保”等八大“保”模式,以及宁夏固原、江西吉安、江西会昌、广西河池、广西百色、贵州剑河等一系列各具特色的保险扶贫典型模式。

第六,形成保险扶贫风险保障、增信体系、投资体系三大体系。一是以农业保险、大病保险为代表的保险扶贫保障体系,农业保险支付赔款在重大农业灾害中成为农民恢复生产的重要资金来源,大病保险提高贫困户平均报销水平。二是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业保险保单质押为代表的保险扶贫增信体系,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农业保险保单质押等方式为贫困户增信,盘活农户资产,推动信贷资源向贫困地区投放。三是以保险资金和支农融资为代表的保险扶贫投资体系。

 

江生忠:保险能否发挥扶贫作用,从理论上看似乎还确实存有一些疑问。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扶贫通常是政府的行为,就企业和社会团体而言主要是通过捐助发挥作用。作为商业性机构,保险公司在投资回报约束下,如果把保险扶贫作为业务显然无法实施,而与一般企业一样进行捐助,则不能称为保险扶贫,只能称为捐助扶贫。

二是就保险而言,在经济学上通常将保险商品视为“奢侈品”,即消费者具有一定收入并有一定剩余,为了财务平衡才会购买保险。而贫困者显然是不具有一定收入并有一定剩余的人,他不仅在当下无力支付保险费而且因生产生活能力有缺陷而在后期也没有新的收入而持续交费。也就是说,贫困的人不会也无力购买商业保险。

三是从保险承保原理看,保险承保的对象或标的必须符合保险条件,贫困者所剩无几的财产似乎已基本失去保险意义,保险的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四是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直接进行投资,但由于贫困地区的自然禀赋太差或其他风险因素,保险投资难有作为,违背了保险基金所具有的负债性、安全性、盈利性要求。

但是,从近年来国内的实践看,在保险监管部门有力推动、保险公司的领导及从业人员大胆改革创新,以及各级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保险在助推扶贫中确实发挥了独特的保障、增信、融资作用,并在全国扶贫领域及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究其原因,保险行业充分利用政府在扶贫中的相关政策,借助与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社会团体的配合,通过对接并借助各种扶贫方式发挥保险机制的功能作用。目前,做得更多的是借助产业扶贫方式推行保险扶贫,在运行设计上,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障费由政府补贴,若为被保险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保险的增信则由担保公司的担保,此外,还在保险金额内提供保险融资服务。在承保方式上,以联合及帮扶贫困户为己任的生产合作社为被保险人,而不是简单地直接以贫困户为承保对象。在这样安排下,既避免了可能与保险原理相冲突的现象发生,同时又发挥了保险的机制作用。对于这种制度安排下产生的保险扶贫作用,我们可以视为是一种助推作用,即保险助推扶贫。

总之,保险的这种扶贫方式虽然不像其他产业扶贫或就业扶贫方式等那样“显山露水”,却体现了其固有的“保驾护航”风格,并在全社会扶贫攻坚战中成为不可或缺的手段或方式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保险通过国家政策支持而发挥其独特作用,我们不能理解为是国家通过保险向贫困者提供补贴而实施的一种简单的“转移支付”,而是利用保险的原理,发挥了保险的杠杆作用,因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保障金额远远大于其收取的作为保费的补贴金额,体现了杠杆效应。另外,保险还可以撬动金融杠杆,这体现在通过发挥增信作用,提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创造出几十倍的融资规模,有力提高农业资本规模。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将保险机制引入农村扶贫,充分发挥保险各项功能,符合农村扶贫工作对于公平性和精准性的要求,可以弥补政府救济机制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因为保险公司是根据保险合同,对确实有损失、有困难的被保险人即贫困者给付保险金,即通过保险发放补贴具有精准意义。所以,保险在“精准扶贫”中扮演重要角色,保障了农村扶贫工作对于精准性的要求。这在某种意义上也体现了保险是社会精巧“稳定器”的意义,这对发挥保险的社会治理作用也有积极意义。

再者,保险助推脱贫有利于农业实体经济的发展。通过保险对产业扶贫、科技扶贫等的支持,开发满足新型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提升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也有利于增加农业资本、农业结构调整、绿色发展和创新驱动,进而支撑现代农业发展。

最后,保险的介入能为农业风险管理提供有利条件,它可以从时间、空间两个维度分摊风险,可以避免降低农业周期性市场风险,也可以对自然灾害等,进行灾前防范和灾后抢险等方面的培训教育,从而降低或规避农业风险。

 

谢志刚:理论上,保险的主要功能就是互助和风险分担,而这两项功能恰恰是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所需要的,因此,保险业应该并能够发挥其重要作用。在实践中,保险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活动,似乎已经超出了保险的传统含义,例如,人保财险采用科技手段参与在西部省份的养殖保险项目,已经把科技文化带到了乡村;平安保险集团支持众多贫困山区的乡村学校的基础教育活动;我自己近五年来关注的一个贫困村(燕麦沟村),也得益于太平洋保险集团审计部积极参与和支持,该公司近年来每年派一个团队进沟开展支教和风险调研活动,效果很好。所有这些行动,一定会对贫困山区的经济和文化产生长远影响,要比仅仅改善其短期经济面貌的意义大得多。

 

郑伟:在中国,疾病和灾害是最主要的两个贫困诱因,占比分别为42%20%。在应对疾病风险和灾害风险方面,保险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云南大理州和河北阜平县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云南大理州的保险扶贫是走健康扶贫的路线。云南省出台了“健康扶贫三十条”,大理州也出台了健康扶贫的实施方案。针对4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理州县财政共同出资每人每年58元,从人保健康统一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兜底保障。保险在整个健康脱贫攻坚中可以发挥独特的精准保障作用。

河北阜平县的保险扶贫是借助农业保险走产业扶贫的路线,保险扶贫通过“产业”这个载体得以落地实现。在阜平,保险在降低农业产业风险、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等方面作用显著,可以直击农村“贷款难、贷款贵”的痛点,打通脱贫“血脉”,发挥政府、保险、银行的扶贫协同效应,同时激发贫困人口的内生发展动力,增强发展可持续性。

 

黄薇:保险业以风险保障为“立业之本”,是一个具有“扶危济困、雪中送炭”特征的行业,直接面向最广大的贫困人口和社会弱势群体,与扶贫有着天然的内在联系。保险作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重要手段,具有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等功能,是我国脱贫攻坚、助力精准扶贫的重要政策工具,能够发挥精准扶贫的独特功能和作用。2013年至2017年,我国农业保险累计提供风险保障10.25万亿元,共支付赔款1881.37亿元;大病保险已覆盖城乡居民10.1亿人,超过1100万人直接受益,为我国的脱贫攻坚事业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支撑。此外,保险业完善的风险数据库和精算技术,不仅可以为贫困对象识别、致贫原因分析、贫困风险测度和政府扶贫财政责任计算等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针对差异化致贫原因分类开发、量身定制保险产品与服务,满足贫困地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需求,也可以以脱贫攻坚重点人群和重点任务为核心,精准对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保险需求,有效采用保险扶贫政策,创新保险扶贫体制机制,有效提升贫困人口抵御风险和提高自身发展的能力,从而形成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等各类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参与的保险服务格局,实现贫困地区保险服务到村到户到人,对贫困人口愿保尽保,使得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得到现代保险的全方位保障,助力实现精准扶贫目标。

 

潘国臣:保险业积极响应国家扶贫攻坚战略2016年监管部门即号召全行业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扶贫,并在监管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支持措施。两年来,保险业在扶贫工作中大胆创新,进行了内容丰富的扶贫实践,涌现出一批可圈可点的典型保险扶贫模式,助力一方百姓脱离贫困,以实际行动支持了国家扶贫攻坚战略。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仍有很大的潜力。人们早已认识到资源禀赋、制度等因素是贫困的根本原因,但是直到最近,风险对贫困形成的影响才被越来越多研究组织和学者所认知。风险不仅是导致贫困的根本因素之一,而且也影响着脱贫的整个过程,因此风险管理是防止贫困以及脱贫的核心关注点之一。我国的脱贫攻坚虽然已经着眼于“精准扶贫”,但是由于脱贫工作的时间紧任务重,很多工作措施难免流于粗放,相较于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帮扶,风险管理还没有在广大的贫困地区扶贫工作中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扶贫理念的完善、扶贫理论的丰富以及扶贫措施的精细化,保险的作用将得到更加广泛和深入的认识,保险也将发挥更大的扶贫作用。日益壮大的保险业也将为助推脱贫攻坚提供更好的条件。

 

李琴英: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保险参与扶贫开发既是政治任务,也是社会责任担当,同时也是开拓新业务领域的机遇。近年来,保险业在助推扶贫开发、脱贫攻坚方面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并形成了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成功经验和模式。例如,四川凉山“惠农保”、甘肃秦安“两保一孤”精准扶贫、河北阜平“政融保”、河北“政银企户保”、河南兰考“脱贫路上零风险”、宁夏“脱贫保”、江苏泗洪“扶贫100”、云南普洱咖啡价格保险、全国7.8公里保险扶贫公益跑、贵州台江“产业扶贫保”等保险扶贫典型案例,在农业保险扶贫、大病保险扶贫、民生保险扶贫、增信融资扶贫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成效。

从全国各地典型模式的做法看,大多属于政府主导的保险扶贫模式,采取多方统筹的“政府+险”合作方式,为贫困及脱贫不稳定人群提供保险(包括金融)服务;并逐步向保险扶贫、产业扶贫模式结合过渡,把贫困地区的保险保障、产业发展、金融支持和精准扶贫有机结合起来,最终把扶贫落实到金融保险支持产业发展上,实现从向贫困地区“输血”到帮助贫困地区“输血+造血”的转变。其核心思想是摆脱传统的、粗放的、单一的、“漫灌式”“输血式”的政府财政拨款扶贫手段,探索利用新型的、精准的、多元的“点对点”“输血+造血式”的“财政补贴+担保+……”和市场化的保险机制相融合的方式扶贫,以“政府+险”的扶贫方式,借助保险机制整合扶贫资金,以财政杠杆撬动市场主体参与,有效地防范和减轻致贫和返贫风险,在助推脱贫攻坚的基础上服务农业现代化发展。

 

 

主持人:当前保险业在助力脱贫攻坚方面存在哪些问题或薄弱环节,面临哪些挑战?

 

苏恒轩:虽然我国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发展迅速,但规模化经营的实际占比仍然较为有限,小规模分散经营目前仍然是我国贫困地区农业的主导性经营形态,这使扶贫保险承保和理赔以及保险资金支农融资的成本都很高。保险机构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扶贫保险仍然要受到价格与利润的约束,如果一味地否定价格机制与原理,使保险机构在扶贫保险上的成本维持在高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就会受到影响,进而动摇扶贫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所以我们强调扶贫保险的“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政府组织、各级参与,公司经办,不发生系统性亏损。

贫困地区对保险的认识还有局限,对保险的重视程度比较低。目前我国的贫困县和贫困人口大多位于边远地区,受主客观因素影响,相对而言这些地区群众的保险意识比较落后、保险观念还有待提高。例如许多贫困群众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长期习惯于自己承担风险,没有认识到保险的作用。在遭遇重大灾难时,要么自我放弃,要么将希望寄托于政府。

保险业要进一步增强打赢脱贫攻坚战责任感,脱贫攻坚任务艰巨,仅仅依靠行业内一两家公司发挥的作用有限,影响范围也无法覆盖全国,俗话说“众人种树树成林”,全行业要共同努力,立足保险业功能作用,履行社会责任,扎实推进保险扶贫工作,助力脱贫攻坚取得圆满成功。

 

宋福兴:首先,还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对保险扶贫存在误区,过于看重保险公司对当地的资金投入和保险补偿,而忽视保险发挥的风险保障、促进经济生产、节约社会成本方面的作用,对引入商业保险参与脱贫攻坚心存质疑。其次,是政策衔接的问题,保险作为可以精准有力抵御致贫风险,巩固脱贫成果的金融工具,必须与国家的各项扶贫政策做好衔接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各类扶贫基金管理上多采取专款专用,在没有明确政策支持的情况下,难以与保险扶贫形成对接,影响保险助推脱贫功能的发挥。同时,一些地区政府扶贫、人社、民政、卫计等各部门信息交互存在不及时的问题,导致扶贫精准性受到影响。最后,扶贫保险运营服务和风险管理难度大、风险较高。相对一般人群,困难群体往往具有健康状况差、医疗服务可获得性差、经济负担能力弱等特点,现有大病保险、困难群众补充保险等制度设计筹资水平有限,政府要求的保障责任又相对较高,一些项目承保后存在较大运营风险,可持续性方面面临一定挑战。

 

张海军:一是各区域扶贫保险发展不均衡。保险扶贫政策性很强,目前在总体扶贫保险取得较好成效的同时,仍存在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部分地区相关部门对保险扶贫功能作用的认识不到位,没有出台扶贫保险发展支持政策,个别区域甚至对扶贫资金及财政资金支持扶贫保险业务发展持抵触态度,导致扶贫保险发展仍处于局部试点阶段,发挥作用不大。建议相关地区、相关部门给予保险扶贫更多重视和关注,出台专门支持政策,充分发挥保险助力脱贫攻坚的功能作用。

二是部分地区扶贫保险业务发展存在一定程度的非理性竞争的现象。一些市场主体不具备延伸到扶贫一线的机构网络,难以做好扶贫保险服务工作,不利于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更不利于贫困户权益保护,背离了脱贫攻坚政策的初衷。相关部门应给予关注,高度重视扶贫保险发展的服务和质量,确保贫困人口切实受益,避免出现商业性保险市场恶性竞争、损害贫困群众权益的现象。

三是扶贫保险业务制度设计亟待完善。扶贫保险业务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但受自然灾害、费率厘定等因素制约,扶贫保险业务经营结果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尤其是在扶贫保险业务发展初期和业务拓展阶段更是如此,不利于扶贫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建议相关部门充分考虑扶贫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完善扶贫保险业务顶层制度设计,为全国扶贫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更好发挥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的成效提供有力支持。

四是保险扶贫精准统计体系亟待建立。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银行业等行业精准扶贫统计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但保险行业精准扶贫保险统计体系尚未建立。建议相关部门推动建立精准扶贫保险统计制度体系,为保险扶贫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庹国柱:就我自己的点滴调研,我感到并不是所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了解了扶贫的意义,一些保险公司其实是为扶贫而扶贫,甚至是为争抢保险市场而扶贫。所以,首先要解决保险扶贫认识问题。第一种错误认识是,把保险扶贫和慈善救济混为一谈,觉得保险扶贫就是保险公司拿些钱来救济贫困人口,认为拿点钱就算扶贫了。这种理解的误区和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一些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欢迎,认为“有钱就好”。毫无疑问,这种认识误区并不能取得长远的脱贫效果。第二种与上述类似的认识,认为保险扶贫是让保险公司降价让利,以低于成本价的费率为贫困户提供“廉价的”风险保障。

我国的扶贫工作已经实施四十多年,先开始经历了救济式的或者叫“输血式”的扶贫,主要是向贫困户发钱发物,但实际效果并不好。从20世纪90年代起,改为“造血式” 扶贫,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通过提供就业机会和适当发展项目,让贫困户通过自身努力提高增收能力。近年来,扶贫已经进入“造血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新阶段。保险公司拿出一点钱来做“救济式的扶贫”也不是不可以,但重要的是要了解扶贫的意义和历史,必须在理解和认识上把握好。保险机构扶贫不是让保险公司出几个钱就完事,也不是哪家公司慷慨解囊就是扶贫做得好。这样的方式或许能有效一时,但解决不了长远问题。

保险扶贫实际上是要保险业发挥保险的特殊功能和作用,与地方政府的其他政策充分结合,想办法为建档立卡贫困群体提供风险保障,让他们不会因灾因病更贫,或因灾因病返贫。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捐赠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户,但保险企业不等同于慈善机构,如果仅仅是出钱,或者低价让利进行扶贫,其实是简单消极地应付差事。是为扶贫而扶贫、为市场而扶贫,还是真正为贫困人群解除风险损失隐患,为他们提供实在的长远的脱贫和发展环境,是有重要区别的。因为救济也好,低价让利也好,都没有在根本问题上解决对保险的认知,也就是没有明白为什么要进行保险扶贫。缺乏扶贫的动力是不可持续的,也不可能有助于长远解决脱贫不返贫和因灾因病加剧贫困的问题。

与此相关联且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一些地方政府对待保险扶贫的态度。他们了解保险公司“以扶贫换市场”的心情,所以不惜“坐地要价”,以致在某种程度上把扶贫变成了交易筹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扶贫也有点变味。保险公司可以将扶贫保险产品设计得合理一些,在不亏损的前提下,让精算费率不包括或者少包括利润因素,减少贫困户和当地政府的负担,但不能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以亏损换市场,否则会让保险扶贫处于尴尬的境地。

 

江生忠:目前,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实施的保险扶贫模式大多具有开创性。在国际国内保险实践中,曾有相似的保险叫小额保险,其服务或保障对象是低收入的人群,但低收入人群与贫困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低收入人群严格意义上还不是贫困人员,他们还是具有一定的交费能力。小额保险的运行与一般商业保险基本相同,只是具有低保费、低保障的特点,与保险扶贫不同。所以,对于具有开创性的保险助推扶贫来说,难免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保险助推的广度与深度还不够,多数保险扶贫属于摸索和试点,停留在某一我们相对比较熟悉的风险及范围。如在产业扶贫中的保险扶贫的深度不够,目前多集中在某一种植或养殖环节,未来可以考虑向产业链的前端推进,将起到更好的效果。

第二,保险行业还需要努力增强自身供给能力及服务能力,包括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能力。目前的保险助推脱贫模式在发展过程中有趋同现象,地区特色、行业特色、公司特色等方面不够突出。

第三,出于农业保险补贴率低、补贴项目单一、地方政府财政承担能力有限等原因,农业保险对农户、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等都无法产生足够的激励作用。

第四,保险甄别贫困过程中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由于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农户的虚假信息、基层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甚至故意隐瞒骗取补贴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保险助推扶贫的效果。

第五,保险助推扶贫的教育宣讲力度仍需加大,以进一步使社会公众真正了解、知会保险这一现代社会中风险管理的工具和独特作用。

 

谢志刚:以我自己的实际观察和参与来看,“互助”和“风险分担”之间的关系,前者是实现后者的重要基础。但“互助”也是一种能力,一种组织能力。保险机构要通过“互助”来实现“风险分担”,需要建立在对其帮扶对象群体的组织能力基础之上,而这恰恰是短板和挑战。

举个例子,云南昭通的苹果非常不错,一共有近30万亩果树,一直由本省一家保险公司进行承保。但2016年发生雪灾,加上保险公司的实际查勘定损能力不足,导致了超过2.5倍的赔付率,保险公司难以承受和续保。这个例子反映出两个方面的组织能力,一是保险公司如何真正参与到乡村政府和种植户的“互助”活动中,了解真正的风险源头;二是在保险行业层面能否组织互助,如由某公司牵头成立一个相应的“共保体”来承保这项风险。

总之,如何才能深入到最基层组织进行有效“互助”,是一个巨大挑战。这不仅是对保险公司而言的,更是对党和政府的基层组织而言的。

 

郑伟:第一,保险在助推脱贫攻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业内外远未形成基本共识。

一提起保险扶贫,很多人仍旧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社会保障的身上。当然社会保障在脱贫攻坚方面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有局限性,如对于农业产业风险,社会保障是不涵盖的;此外,对于能够涵盖的风险,社会保障也有局限性,下面我们分别从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两个方面来看一下。

在社会保险方面,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例。参保人住院费用按比例赔付,余下部分需要自己负担,基本医保政策对所有人都一样,住院费用可报销70%,剩余30%就需要自己承担,因此基本医保更侧重普惠性而不是精准性。这一点同时也正是其局限性,因为对于贫困人口来说,剩余的30%可能就难以承受了。如果地方政府能够在社会保险之上更好地运用商业保险对贫困人口做一个更精准的保障(如用财政资金为贫困户购买补充医保),将更有利于达成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目标。

在社会救助方面,以民政医疗救助为例。社会救助确实非常重要,但是也有局限性。例如,云南大理州全年有一笔预算资金可用于医疗救助,用完就没有了,当地贫困人口上半年生病了可以有医疗救助报销,下半年可能就没有了,所以他们开玩笑说生病还得上半年生,下半年可能报不了。而现在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就没有这个问题了,年初生病和年底生病是一样的,因为有保险契约在支撑,不存在下半年资金用完不能报销的问题。

因此,虽然保险对于脱贫攻坚可以发挥重要且独特的作用,但是对于保险扶贫的这些作用,在业内外远未形成基本共识。

第二,实践探索成功的案例具有一定共性,但成功案例的复制仍十分困难。

成功案例的复制从目前来看还非常困难。如河北阜平的模式是人保财险来操作的,先不谈复制到全国,仅在河北其他十几个县复制都非常困难。同样都在河北省,不同县的地方政府官员的思想观念、治理理念和治理能力,各地的具体情况,都存在巨大差异。人保财险河北省分公司也尝试进行推广,把其他十几个县请到阜平县学习。其他县一听说可能要投入资金就打了退堂鼓。阜平县也是政府投入资金,但是从算大账的角度他们认为可以做,而且应当去做。

从目前阶段来看,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的实践探索不乏成功案例,成功案例有它们的共性,但要把成功案例去复制和推广,仍存在很大的困难。

 

黄薇:在实践中,当前保险业助力脱贫攻坚的效果发挥尚不如预期的理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知。受制于经济发展和金融服务普及程度低,贫困地区的部分基层组织对保险扶贫功能认识不足,贫困人口普遍对金融保险工具不了解,将保险费支出看做是负担而存在抵触心理,习惯于依赖自身有限能力或政府救济抵御风险冲击。二是不会。保险扶贫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基础薄弱,系统性不强。针对贫困人口的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缺少研究,保障的覆盖面小,视角单一,方法偏少,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三是不愿。相关激励和配套措施不够,商业性保险机构深度参与扶贫的积极性有待激发和提高。在总体精准扶贫力量调配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框架将扶贫开发与保险保障协同发展纳入其中,商业性保险机构参与扶贫难以有据可循并高效规范运行。

面对上述问题,如何通过政保合作联动扶贫、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对接的兜底扶贫、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的合力扶贫等方式,将扶贫开发的指导方针由“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调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扶贫开发与保险保障协同发展的整体框架,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有效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是保险业助力脱贫攻坚面临的最大挑战。

 

潘国臣:存在问题方面,第一,一些保险公司对如何发挥专业优势参与扶贫尚无清晰的认识,缺乏有效的扶贫举措,很多保险公司的扶贫措施限于捐钱捐物,没有发挥应有的专业扶贫作用;第二,一些保险公司在扶贫项目中的不规范运作、利益诱导下的违规操作等导致相关方面的质疑,影响了保险扶贫作用的发挥;第三,由于政府部门对商业保险缺乏了解,保险在贫困地区扶贫工作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要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一点,保险业要“做好自己”。一方面,保险公司要诚信经营,努力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提高政治站位,基于社会责任感去把一些力所能及的扶贫工作做好。

 

李琴英:保险扶贫在先前的工作中已经初见成效,具有一定的可复制性,但是在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保险扶贫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不够健全。贫困县经济发展落后,财力单薄,保险扶贫资金有限,对扶贫业务的超额赔付缺乏全面有效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难以对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跟进投入形成有效支撑,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公司扶贫的积极性和持续性,同时也使保险扶贫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是保险扶贫政策配套支撑措施不够明确。由于在微观业务层面缺乏与保险扶贫政策相配套的精准识别、精准保险、保费补贴等相关品种设计、流程管理和服务模式,这些扶贫政策难以实施。保险公司针对各地特色作物、产业开发设计了相应的险种,但因无法得到保费补贴等财税优惠政策,其良性发展受阻。

三是保险扶贫的协调沟通机制不够稳定。保险扶贫实践中往往注重“多元”主体参与,忽视“协同”的效应,财政、金融和产业相关主体及政策各自为政、资金分散、缺乏协同效应,以致扶贫政策组合未能充分发挥应有叠加作用。

四是保险扶贫的风险保障作用不够充分。多数保险扶贫模式仅在部分县区小规模实施,覆盖面较小,保险险种、责任单一且保险保障额度不高,与实际风险损失差距过大,经济补偿的作用不明显。

此外,由于贫困县农业生产生活、经济发展等详细数据缺乏,保险行业基础数据质量不高,难以充分发挥通过挖掘大数据助力保险精准扶贫的效果。

 

 

主持人:迄今为止全国各地已探索出多种保险扶贫模式,给您印象最深的是哪一种?这一模式有什么特点和值得借鉴推广的地方?

 

苏恒轩:近年来,中国人寿勇于承担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和监管机构对于全行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始终奋力拼搏在保险扶贫主战场,精准对接保险扶贫领域的多元化需求,以扩大保险扶贫供给为根本路径,不断强化全集团资源投入整合力度,以健康扶贫保险、农业保险、民生保险、产业脱贫保险、教育脱贫保险为主攻方向,加大保险资金向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倾斜力度,通过创新电商扶贫、金融扶贫、教育扶贫、公益扶贫等多样化方式,切实发挥中国保险扶贫主力军作用,形成了“保险扶贫发力、创新扶贫着力、全员扶贫助推”的扶贫工作新格局,积极助推中国保险业脱贫攻坚事业。

截至2018年6月,中国人寿旗下寿险公司承保扶贫保险业务保费实现9.75亿元,承保贫困户达到1390.5万户,累计为贫困户提供了1.72万亿元的风险保障。新增承保扶贫项目160个,覆盖26个省的1148个县级行政区,支付赔款9.5亿元,受益人群约80万人次;财险公司扶贫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49亿元,提供风险保障2296亿元,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0.39万户次,赔付支出6512万元,受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5.33万户次。同时,加大保险资金向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倾斜力度。中国人寿已在中西部地区累计投资118个项目,全面覆盖湖北、河南、安徽、内蒙古、甘肃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金额合计已达142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贫困地区经济建设。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的统一部署,中国人寿向贫困地区派出2300余名干部驻村,帮扶1300多个扶贫点,累计完成980个扶贫项目,总部、省、地、县各级机构累计扶贫投入超过亿元。仅中国人寿集团和各公司总部对口湖北郧西、丹江口,广西天等、龙州4个国家级深度贫困县的定点帮扶项目,近5年来向四个贫困县累计捐赠扶贫资金超过1亿元。先后选派20名优秀干部挂职定点扶贫单位,其中10名任挂职副县长,10名干部挂职驻村“第一书记”,带资金、带技术开展驻点精准帮扶。中国人寿真抓实干,增派驻村扶贫干部的做法得到中共中央组织部充分肯定。在定点扶贫单位地方政府、中国人寿的共同努力下,龙州县今年已经顺利通过国家第三方评估验收,成为广西首个脱贫摘帽的国家级贫困县。

中国人寿在已有扶贫实践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自身优势,针对不同贫困地区的具体情况,还创新了一系列具有中国人寿特色的保险扶贫模式。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精准对接健康保险服务需求,创新健康扶贫模式。自2012年国家大病保险制度施行后,中国人寿积极响应,将大病保险作为战略业务推进,目前已覆盖超过4亿人,有效缓解了人民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2003年以来,公司率先参与新农合经办管理,并陆续经办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医疗救助等基本医保管理服务,目前已在20多个省级分公司开展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医疗救助等经办业务,给付3亿人次。基层单位探索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新乡模式”“洛阳模式”和“郑州模式”,得到了中央领导和各级政府的肯定,帮助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同时积极推动寿险产品创新,开发了“扶贫保”系列专属产品。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身故风险、重大疾病风险和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风险,提供对应的保障责任,增强贫困人口的风险抵御能力。甘肃秦安“两保一孤”精准扶贫、宁夏“脱贫保”荣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首届“全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十大典型”。宁夏分公司推动开展的“扶贫保”业务得到了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汪洋等各级领导的肯定。业务的开展顺应了国家精准扶贫的政策导向,在实践中通过对扶贫保险的公众宣传和及时理赔,进一步扩大了扶贫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赢得了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的信任。

二是精准对接民生保险服务需求,创新“一站式”结算直付理赔服务。中国人寿已在宁夏、陕西等多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借助政企互联网对接开展“一站式”理赔服务新模式。宁夏分公司为全区58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量身建立“一站式”理赔服务新模式,协助政府解决“因病返贫、因灾返贫”难题,打造中国人寿支持政府精确扶贫、造福贫困家庭的利民工程。截至20186月,宁夏“扶贫保”一站式结算合计人次3425人次,涉及金额1873.98万元。陕西分公司通过在政务大厅、民政部门、医院等所有能关联贫困户报销的地方设置受理点,便捷业务受理。针对扶贫险政策性业务,通过优化扶贫保险理赔流程,简化扶贫险理赔资料,确保贫困人口理赔无忧。创新服务流程,通过与新农合合作创造了“合疗代算+医院垫付+自动报案”的扶贫理赔直付模式。截至20186月,陕西分公司商业补充保险为11937人次的贫苦户提供了理赔服务,合计赔付金额667.68万元。其中,通过理赔直付创新服务方式为1628人次贫苦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合计赔付金额132.59万元。并且在广西崇左首创“一站式”即时结算健康扶贫新模式,实现了贫困人口在县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该模式综合现有多重医疗保障政策,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救助、二次报销、财政兜底等政策整合在一起,借助中国人寿后台系统模式运作,通过政保合作、资源整合、环节优化、数据共享等方式,建立共享平台,实现贫困人口患者出院“一站式”医疗费用即时结报,为贫困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实惠和便利。

三是精准对接农业保险服务需求,创新农业保险扶贫模式。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农业保险方面持续推进贫困地区中央财政补贴型业务的“提标、增品、扩面”,积极推动贫困地区地方财政补贴或扶贫资金支持的保额补充业务,探索开办“农业保险+涉农类保险”一揽子业务,进一步拓宽地方特色扶贫农产品保险领域,在贫困地区巨灾保险、扶贫产业链保险、“保险+期货”等领域积极寻求突破。截至20186月,中国人寿开发政策性农险等扶贫专属财险产品38个,在30家分公司开办扶贫保险业务。例如,在山西推广“两减四推一倾斜保险扶贫模式”,启动“扶贫—保通”综合扶贫保险试点工作。在广西天等成功以“合作社+能人+贫困户+农业保险”牛养殖扶贫模式,开发了地方政策性牛养殖扶贫专属产品,为6300多牛养殖贫困户、12600多头牛,提供了6360万元的保险金额,为贫困户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险保障,增强了当地牛养殖贫困户的风险抵御能力。受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的充分肯定。

四是发挥金融投资专业优势,创立绿色扶贫产业基金。2017年11月,全国首只由帮扶单位牵手国家级贫困县共同设立的基金——“国寿丹江口绿色扶贫产业基金”在湖北丹江口成立,开创了中国人寿精准扶贫由“输血”向“造血”加速转变的新局面,也为探索当地农业产业资金投入方式打开了全新的思路。产业基金规模2亿元,致力于投资对扶贫带动作用明显的现代农业产业等领域,主要开展股权投资,后期通过市场化运作,该基金有望将资金投放规模进一步扩大至10亿元,为丹江口市经济脱贫并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宋福兴:目前,因病致贫致困在贫困因素中占比仍高达40%以上,保险业整合利用保险机制和资源,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困难群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领域为贫困人口建立起多层次保障体系,探索了一批健康扶贫的成功实践,有效缓解了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例如在河南焦作,为了解决困难群众因病看不起病,因病加剧贫困的问题,人保健康探索建立了专门针对贫困人群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城镇基本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基础上,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进一步的医疗费用补偿,覆盖全省超过1000多万人群(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70万),作为国内首个省级层面全面实施的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障制度,开创了商业保险助推健康扶贫的新局面。将困难群众医疗费用报销水平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础上平均提高了9.36个百分点,大额重症患者最高提高了28个百分点,有效减轻了困难群众疾病经济负担。

 

张海军:目前,在效果保险扶贫模式中,最典型的是人保财险2018年推出的“深贫保”模式,公司专门拟定“深贫保”实施方案,并与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召开“深贫保”工作会议,推动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助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该模式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定向聚焦深度贫困地区。“深贫保”模式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精神,专门为深度贫困地区量身设计的系统性保险扶贫方案。覆盖区域包括国家级“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和中西部22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深度贫困地区,覆盖334个深度贫困县。

二是精准量身设计三套方案。“深贫保”模式针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实际,量身设计打造了三种落地方案。其一是产业扶贫保险保障方案。以贫困村为基本单位,对全村的种、养产业实行整体打包参加保险,对保险标的提供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多重保障,全面分散贫困村农业等产业项目方面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县为单位签单承保。其二是扶贫产业综合收入保险保障方案。以县域为单位,确定县域产业结构,并确定该县产业扶贫收入保障线,对当地贫困户因灾导致产业收入不能达到约定的收入保障水平的时候,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补偿,确保当地贫困户产业收入稳定。其三是“深贫保”3+N保障方案。针对深贫地区开发的集农业生产、家庭生活、意外事故等为一体的一揽子保障的产品。其中,“3”为保障兜底型必选保险责任,包括当地支柱产业生产、意外事故等基本保障;“N”为各地因地制宜可选保险责任,包括重大疾病、身故及医疗和教育补贴等。以县为单位进行投保,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三是费率更加优惠特惠。“深贫保”保险扶贫工作方案执行更加优惠的费率政策,在一般扶贫保险业务已降低费率20%的基础上,再降低10%~30%,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提供全面保险保障。

四是下沉重心,创新服务。人保财险具备金融行业最健全的乡村覆盖机构网络,在农村地区建设的基层服务网点数量共33万多个,覆盖了全国98%的乡镇,占全行业的80%以上,组建了一支38万人的农村保险基层服务队伍,对做好扶贫保险服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原来我们有一站式理赔服务窗口的创新,2018年部分分公司还创新开发了扶贫APP,驻村干部拍照上传开展理赔,节省了时间、路费,服务上不断创新。

 

谢志刚:保险参与精准扶贫的时间还不够长,各保险机构在各地的探索和实践正在进行中,很难全面了解和进行总结,我对特别成功的例子不太了解,暂时推荐不出哪家公司的具体经验。

反之,我想说说自己比较关注和担心的一种典型模式。这种模式大概是这样,由村里组织农户上报一些脱贫项目,如养殖(猪、牛、鸡)或种植(草、花椒、核桃等)项目,由信用社或银行向农户贷款并由保险公司提供项目保险,这其中关键的一点是用政府扶贫专项基金来支付保险费。在这种模式中,保险的作用是运用大数定律来发挥扶贫资金的杠杆作用,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则是保险公司分担了信用社或银行对扶贫项目及贷款人的信贷审核功能,但如果保险公司并不比信用社更了解农户的真实情况,其人力成本也并不比信用社低,一旦离开了政府扶贫专项基金的支持甚至兜底,这种模式怕是难以继续下去。

 

郑伟:我们实地调研过两个地方的保险扶贫模式:一是河北阜平县,二是云南大理州,均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些年不少地方都在探索保险扶贫的路子,有些地方还做得比较成功。大致总结一下这些地方的成功经验,有一些共性特点。

第一个方面是需求。保险的风险保障本质与扶贫需求是天然契合的,可以成为地方政府脱贫攻坚的一个有效工具,但是用不用保险这个工具来助推脱贫攻坚,与地方政府的思想观念、治理理念和治理能力都是相关的。因为贫困人口的预算约束限制,地方政府必须为扶贫保险提供全额或部分的财政补贴,因此地方政府是保险扶贫最重要的需求方,有没有这个需求,决定了保险扶贫能否启动。

第二个方面是供给。如果地方政府有保险扶贫的需求,相关保险机构能不能及时地响应这种需求,能不能通过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来提供应对地方扶贫痛点的解决方案,来对接和服务这种需求,这从供给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第三个方面是合作模式的创新。在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相对成功的地方,政府和市场的合作模式一定有所创新,不管是联办共保、合署办公或其他模式,总要有一些创新,创新的公私合作模式是保险扶贫成功的重要制度保障。

一个地方的保险扶贫要取得成功,以上三点缺一不可。没有需求什么都不用说;有需求但供给匹配不上也不行;有需求有供给但没有一个好的合作模式的创新,也很难做成。

 

黄薇:目前,各地根据自身情况积极探索创新保险助力精准扶贫的新模式,形成了很多好的地方经验,从宁夏为贫困人口提供的“脱贫保”产品,河北阜平的“金融扶贫、保险先行”模式,到河南兰考的“脱贫路上零风险”,在农业保险、大病保险、创新支农融资等诸多方面显示出保险业精准扶贫的机制优势。其中,我认为通过政保合作模式开展扶贫攻坚工作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重要模式。

现行扶贫模式更多的是一种自上而下、政府主导体制下的动员过程。面对贫困人口分布越来越分散、扶持意愿多样、要素市场发展滞后等现实挑战,政府财政扶贫需要提供的发展扶持服务品种与数量越来越多。然而,通过政府渠道扶贫资源到户难度越来越大的“政府失灵”现象,使政府直接组织扶贫成本居高不下的问题逐渐显露,扶贫的效率呈不断下降趋势。针对因灾致(返)贫和因病致(返)贫已经成为扶贫攻坚战中的两块“硬骨头”,基于保险机制的独特优势,应当引入多层次保险保障主体提供“政府规控、部门购买、市场提供、群众参与”的扶贫新服务。当然,政府购买保险扶贫服务的实施框架、管理流程、运行机制和执行体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应当在政保合作新模式下,结合区域贫困实际,创新“政府+保险+其他”的方式和方法,努力使保险扶贫的形式更加多样、手段更加丰富、效果更加显著。

 

潘国臣: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河北阜平保险扶贫模式。该模式有两个特点。第一,保险的各类业务均被用来服务于扶贫目标,较为充分地体现了保险的行业特色。例如,在保险业务方面,阜平县发展特色农业保险、建立农业巨灾保险机制、提供家庭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等来支持扶贫;在投资业务方面,基于保险保障和政府增信支持进行保险资金的产业投资扶贫。第二,保险公司与政府深度合作。在该模式中,政府深刻地认识到保险的扶贫作用,不仅通过财政补贴保费的方式支持扶贫保险,而且积极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探索建立高效、经济的运作模式。

在阜平模式中,我认为有两个方面值得借鉴。第一,保险扶贫的定位是行业扶贫,因此应当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以帮助政府实现扶贫目标。第二,在保险扶贫的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保险业与政府的协同,在前期做好宣导、协商、咨询等工作,获得当地政府的认可。在阜平模式中,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政府部门的充分认识,而且当地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探讨发挥保险扶贫功效的工作机制,最终使保险较为全面地发挥了扶贫和防贫的作用。

 

李琴英:河南兰考“脱贫路上零风险”模式构筑了以农业保险为核心,民生保险、产业保险、融资(贷款担保)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全方位保险扶贫保障网,初步形成了具有很大参考价值的保险精准扶贫样本,也成了河南省保险业参与精准扶贫的典范。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有四个。一是资金来源相对单一。保费补贴资金主要来自政府扶贫基金(包括兰考县级信用贷风险补偿基金)、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贴,通过保费补贴、优惠费率、贴息和担保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保险等金融机构向贫困群体或脱贫企业提供保险、小额信贷服务,实现扶贫资金的集中使用、财政资金的金融性使用。二是覆盖群体相对全面。覆盖范围从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扩展到一般农户,再到农业合作社和脱贫企业,最后覆盖全县农户和企业。三是风险保障相对广泛,通过提供一揽子保险产品为贫困户构筑了全面的风险保障。四是参与主体相对多元,包括扶贫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基层扶贫队伍、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贫困户和贷款主体。

在政策的强大支持和政府的强力推动下,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所在区域的法人机构,与河南兰考县政府合作,携手实施“脱贫路上零风险”综合保障项目,为贫困群众提供包括农业保险、农业生产设施保险、农民意外伤害保险、农房保险、农户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16个险种在内的一揽子保险保障,形成了从“止血”到“补血”、再到“造血”的保险扶贫模式。

 

 

主持人:您认为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中,保险业最需要在哪些方面用力?国家应给予什么样的政策支持?

 

苏恒轩:第一,从国家层面系统总结保险扶贫经验,确立保险在扶贫攻坚战中的方向、定位和作用。各级政府要将保险扶贫纳入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将保险纳入扶贫规划及重大危机应对机制和平安建设体系,引导“银行信贷+保险保障+政府资金”的扶贫模式,切实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

第二,借鉴国家大病保险制度相关做法,优化扶贫资金结构性配置,对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如何与保险深度结合制定明确政策,使其成为一项制度性安排。通过政策调整和体制创新,支持保险主体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发挥保险资金的引导和协同作用,真正使保险内生性、制度性地嵌入深度贫困地区扶贫部署中,为助力脱贫攻坚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建议对保险企业在扶贫保险业务上给予税收减免,除了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记收入、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等之外,对其他类保险产品采取同样的税收减免政策。监管部门也可以考虑适当减免对保险机构的监管费、保险保障基金,调整扶贫保险资本的要求,以尽可能地降低扶贫保险的成本,进一步激发保险机构的积极性。

 

宋福兴: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脱贫攻坚取得令世界瞩目的成效。近期,党中央又印发了《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对全国全社会脱贫攻坚进行了再部署,也对保险行业助推脱贫攻坚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商业健康的作用,完善市场机制,在防止脱贫人口返贫,提高脱贫质量,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上多下工夫、多作贡献。

第一,应充分利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的天然联系,通过健康生活指导、健康咨询、高发疾病筛查等服务,使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控制,从根本上改善人民群众的健康状况。

第二,出台贫困人群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财政补助政策,以政府购买的方式,将基本医保中的补贴部分,交由商业健康保险经营,放大政府投入的保障效应,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

第三,找准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的结合点,为农村人口提供覆盖医疗、疾病、失能、护理等领域的专项扶贫保险产品,特别是与基本医保相衔接、保障自付费用的各类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发挥好医疗费用分担的作用,降低参保群众的经济负担。

第四,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制度,科学评估农村“双困”老人的规模和护理需求,合理确定救助标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护理服务的供给,解决我国农村留守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居住分散、无人照料的社会问题。

第五,发挥国有健康保险公司的公信力,搭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个人与救助对象对接的平台,将这些捐助以保险的形态,为贫困人口提供专项医疗救助服务。

 

张海军:第一,保险业最需要在支持产业扶贫上着力。党的十九大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扶贫先扶志、扶贫先扶智,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发展优势特色扶贫产业是带动贫困户通过自己劳动脱贫致富的重要举措,同时农业产业本身的弱质性又使其经常面临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保险业下一步最需要在开展产业扶贫保险上着力。

第二,建议国家出台专门产业扶贫保险支持政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支持贫困地区开发特色农业险种,开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探索发展价格保险、产值保险、“保险+期货”等新型险种。扩大贫困地区涉农保险保障范围,开发物流仓储、设施农业、“互联网+”等险种。建议相关部委制定出台进一步能落地操作的文件,明确财政资金、扶贫资金可以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买产业扶贫保险给予保费补贴等支持。建立完善产业扶贫保险体制机制,促进产业扶贫保险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庹国柱:保险公司对扶贫的政治目标和保险的实际要有正确认识和理解,明确我们在这个脱贫攻坚战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怎样为贫困人口的脱贫和不再返贫想办法。因此首先是要有自己的目标和规划。当然有的人说,保险是“富人俱乐部”,贫困人口哪里有支付能力?给贫困户提供保险是不着边际的胡话(当然口头谁也不会这样说)。但我觉得这话只说对了一部分。保险不是“免费的午餐”,也不可能持续不断地拿钱给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救济。但政府财政也好、社会资金也好,完全可以拿出一部分帮助贫困户支付一部分或者全部保险费。也许有人认为这不现实,甚至认为保险公司是想通过保险赚钱,发扶贫之财。其实,从各地保险扶贫的经验来看,这才是一条靠谱且可持续的扶贫之路。

很显然,政府和社会上的很多扶贫资金有一部分是用来普遍“撒胡椒面”的,其实正如上面所说,这样救济式的扶贫之路早就被认为是不值得提倡的“招数”,一户几十元几百元,并不能长久解决脱贫问题(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拿出一些钱救助陷入困境不能自我解困的贫困户也是应该的)。而外界很多人不了解,保险是将这部分“撒胡椒面”的钱用来补贴保费,直接为贫困户买保险,让保险公司为他们提供风险保障,从普惠的原点出发,经过保险这种特殊再分配机制,达到为遭受各种天灾人祸导致财产和人身损失的这部分人群提供比较充分的风险损失保障,这种功能和效率是其他部门的扶贫支持手段所不能达到的。遗憾的是,包括部分基层政府和部门的官员还不完全懂得这个道理。如果对上面的问题能达成共识,第一就要在扶贫方式和产品上作出因地制宜的方案,正如现有的各种在实践中比较成功的模式和产品。

还有,保险界在自己明确责任和义务的同时,需要向政府官员特别是基层政府官员普及保险知识,让他们深入了解保险扶贫的原理,否则保险扶贫之路会越走越窄。这个问题解决了,其他的问题,如产品不适应、有的基层公司在扶贫保险方面搞花架子、把扶贫保险当作争抢业务的手段等问题,就容易解决得多。

国家支持保险扶贫,最好的政策支持就是打通扶贫资金的使用界限,允许扶贫资金为贫困户购买扶贫保险,或者补贴部分保险费。因为就我所了解的一些地方,虽然也对保险扶贫的意义有所了解,也觉得保险扶贫对于贫困户在脱贫路上获得风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但囿于资金渠道和使用限制,不允许扶贫资金用来支持贫困户购买保险。因为补贴农业保险的资金是专门的财政资金,其他渠道的资金要用来补贴农业保险或者其他财产保险,就有“犯规”之嫌。这在很大程度上将扶贫的保险拒之门外,限制了扶贫保险的拓展。因此,需要改变目前的某些政策限制性规定,允许扶贫资金统筹使用。免得像有的地区,出现账上有数亿元资金花不出去,却不敢将这些资金的一部分用来支持扶贫保险的问题。

 

江生忠:三年的攻坚战无疑具有新的难度和压力。就保险而言,保险扶贫虽不属于扶贫的主要方式或关键领域,但同样承担着重大责任。

首先,要完善与保险助推扶贫的相关政策,充分利用国家扶贫基金,增强保险扶贫的能力,提高保险保障程度和提升保险助推扶贫的力度。同时,要优化财政支持扶贫的补贴模式,在各级财政对农村扶贫的补贴方面,应进一步扩大间接补助,缩小直补,即扩大对保险的补助,充分利用保险杠杆。

其次,应继续扩大政策性保险的覆盖范围,积极开展大病保险,着力开展民生保险,支持教育精准扶贫。此外,还可积极探索土地承包权流转、林权流转、农房产权抵押等过程中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促进农村存量资产的盘活和生产资源的集约化。

再次,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保险公司,都应把助推脱贫保险与传统保险区别开来;使产品设计、保险责任范围的调整和确定、损失指标的选取和费率理定等更具包容性。

最后,加强与相关的部门联系与合作,探索与地方扶贫规划和政策体系的对接方式,实现保险机制与扶贫工作的有效对接。

 

谢志刚:以我们近五年来在燕麦沟村的实地调查和研究来看,最重要的工作是加强村一级党组织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保险业最好能在参与保险扶贫项目的地区派出优秀的驻村干部。离开了基层组织的支持,很多扶贫项目都难以真正实现其初衷。

 

郑伟:对于“边缘贫困户”和“后脱贫时代”的保障问题,亟须顶层设计,保险业应当进行前瞻性的探索。

所谓“边缘贫困户”就是那些目前没有建档立卡,但是实际上处于贫困线边缘的民众。边缘贫困户原本比建档立卡户境况相对更好,但是因为这些年针对建档立卡户有许多专项倾斜政策,如发放畜禽、改造房屋、免除教育医疗费用等,所有福利加在一起可能有十几万元,而边缘贫困户无法享受这些福利,所以导致扶贫前后形成“境况倒置”,即原本比建档立卡户境况相对更好的边缘贫困户,在扶贫攻坚之后,境况不如建档立卡户了。因为是否建档立卡导致可享受的福利结果差异巨大,因此许多县乡村领导每天要面对处理这样的棘手问题。从学理上讲,脱贫攻坚不应当改变原本贫富境况的排序,一旦这种排序被大幅度改变,就很可能引发尖锐的矛盾。所以,对于在脱贫攻坚中没有被建档立卡的边缘贫困户,如何为他们提供保障支持,保证他们在脱贫攻坚中不被甩在后面,是一个亟须考虑的问题。

另一个就是“后脱贫时代”的问题。现有针对贫困人口的各项保障政策很好,但是脱贫摘帽之后这些保障怎么办?目前来看,在2020年之前政策是明确的,即“脱贫不脱保”,保障政策可以延续。但是2020年之后怎么办,目前尚未明确。所以,后脱贫时代怎么办?怎么守住来之不易的脱贫成果?回答这些问题,亟须顶层设计。

对于以上边缘贫困户和后脱贫时代的保障问题,保险业可以有所作为,应当进行前瞻性探索。社会保险相对是普惠的,在不需要改变社会保险基本政策框架的前提下,如果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险之上能够更好地运用商业保险,将更有利于达成精准保障和守住脱贫成果的目标。因此,保险业可以针对各地区脱贫攻坚中遇到的“痛点”问题(如边缘贫困户与建档立卡户的境况倒置问题、不同贫困程度人口的动态精准保障问题),以及后脱贫时代守住脱贫成果的分层次保障需求问题,开发具有不同财政补贴比例的保险产品,形成梯度式扶贫保险系列产品,供地方政府和群众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以更好地助推脱贫攻坚和助力守住脱贫成果。

因此,脱贫攻坚时期需要保险助推脱贫,后脱贫时代也需要保险助力守住脱贫成果,对于后脱贫时代的新需求,保险业大有可为,应当进行前瞻性的探索。

 

潘国臣: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中,保险业的着力点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保险。由于我国的地区差异性极大,现有的农业保险往往把一些特色种植或者养殖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然而这些特色农业项目往往是贫困户脱贫的重要支撑,对于其脱贫致富具有重大意义。保险公司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切实助推脱贫。第二,通过向贫困户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贫困户的个人支付能力,使其能够充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特惠政策。第三,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承包范围广、承保灵活的特点,对其他一些重要的脱贫相关风险提供补充性的保障。第四,对一些已经脱贫的地区和农户,继续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避免发生返贫,巩固扶贫成果。

 

李琴英:进一步推动保险扶贫,保险业最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用力。一是产品创新。产品创新要服务于贫困地区种养结构调整,服务于规模经营主体发展,服务于农业产业链风险的全面管理,实现产业升级和产业扶贫的目标。积极参与健康扶贫。加强不同保障制度间的互补联动,设计更高效、覆盖面更广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形成全方位、多层次、高保障的健康保障体系。二是服务创新。鼓励保险公司加强贫困地区网点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同时,加强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保险科技手段应用,使承保变得简易、理赔变得便捷。三是融资创新。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采用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贫困地区农业基础设施、特色产业和民生工程(养老、医院)建设。扩大保险产业扶贫投资基金规模,探索通过“农业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保险资金投融资”的模式,建立健全从风险保障、信用增信到保险资金直接投资的保险扶贫全链条。

与此同时,国家应给予政策方面的必要扶持和支持。一方面,地方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保险机制的独特功能和价值,将保险纳入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政策体系,与其他政策工具相互协调,引导干部群众自发运用保险这一市场化的工具助推脱贫致富。另一方面,应强化财税配套政策支持。集中梳理、统筹整合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涉农资金,扩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体系,吸引保险、银行、证券、产业基金、担保机构等多方参与,构建金融与经济良性互动,保险和其他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有机结合、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进而实现金融政策与地方财税政策协调联动。

 

 

主持人:您在研究和调研保险扶贫方面取得的最大进展或收获是什么?有什么感悟?

 

庹国柱:在保险扶贫调研中,当我了解到各地的保险扶贫的精神和经验,特别是看到贫困户在遭受灾害损失后,因为有保险而没有使自己的生活和生产受到较大影响的时候,我感到非常高兴,我学习到了保险企业的经验,也受到它们的强烈感染和震撼。因为我在国外没有听说哪个国家的保险公司为贫困人口想办法提供保险,甚至我不知道“保险扶贫”这个术语怎样翻译给外国同行,当然外国朋友也很佩服中国政府和中国保险业,能为贫困人口提供扎扎实实的保险服务。

我觉得,保险扶贫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事业,这不仅仅是因为党中央、国务院有要求,是政治任务,更重要的是我们行业要把保险业务当作一种手段,让保险在解决和缩小中国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在使城乡居民共同富裕的进程中有所作为,从而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扶贫和脱贫攻坚战中。虽然中央要在2020年解决扶贫和脱贫的问题,但保险业应当把这个事业当作长期的责任来做。因为即使现有的贫困户问题解决了,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还会继续存在,低收入群体永远是我们关注的重点之一。要学习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那样,不是从自己牟利的角度出发,而是用保险去满腔热情地真诚关心穷人,关心低收入者,让保险不仅成为“富人俱乐部”,也变成“穷人俱乐部”,那我们保险在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中的使命和责任就会更加弘扬出来。现在很多人提出和强调保险的社会责任,要做有社会责任的企业,我想把扶贫和扶弱、扶穷做好了,增进社会的和谐和安宁,也就是尽自己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部分,它的意义比为高收入人群服务好、追求更高利润和更高的增长速度更大。我知道要所有企业都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但是每个企业哪怕为穷人、为贫困户做一件实实在在的保险业务,即使利润上少一些或者无利润也是值得的。

 

江生忠:保险扶贫之所以能推行,保险之所以能发挥助推脱贫攻坚战的作用,就在于不拘泥保险的传统理论与方式。它既坚持保险基本原理和发挥保险机制作用,同时又在承保方式上包括定损理赔上进行创新或突破。那么,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在哪里?或其理论基础是什么?我认为,不是因为在中国有特殊的政体和国情,事实上在国外也有相似的保险实践,而是源于保险的本质特征。保险的本质特征之一,保险就是扣除或建立“用于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马克思曾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的形式。“至于扣除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资料和力量来确定,部分根据概率论来确定”。此外,至于这个保险基金的建立和具体的表现形式,例如是不是由保险公司作为一种单独的业务来管理,“这丝毫也不会改变问题的实质”(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指出)。我们若从这一特征去分析,就不难理解市场化的保险手段是可以转化为由财政进行补贴或支付的政策性的保险手段,这些业务包括保险扶贫和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可以由保险公司作为单独业务来经营。从理论上认识保险这一本质特征,对于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有一种认识,随着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科技的出现,将会颠覆现行的保险方式或保险的概念。似乎没有精算定价就没有保险。此外,还有一种相近的认识,保险必须坚持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双方的对价及被保险人之间的对等、并且为了对等要控制被保险人的额外利益等内容上。这些属于保险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内容自然是对的,但是它们还不能代表保险的本质特征。在保险理论文献上,多把过分强调技术的认识视为“保险技术说”,即从技术角度认识保险本质。保险,尤其是现代保险是需要一定的技术,但它不是充分必要的条件。在保险发展历史上,不是出现了生命表和概率论,才出现保险;在生命表和概率论出现之前,就已经出现了保险活动。所以,随着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科学技术的出现,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但“这丝毫也不会改变问题的实质”,也不会颠覆保险。同样,为保证社会生产生活的稳定,保障大多数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保险合约的成立、有效、对等、理赔等方面的某些突破,不是否定保险而是继承创新保险。加勒比巨灾风险保险基金就是创新的成功案例之一。我国的保险扶贫也是一例,它的建立虽与传统商业保险略有不同,但并没有影响其保险的意义。

 

谢志刚:以乡村振兴为目的的精准扶贫或脱贫,是一项伟大的实践,这项实践需要理论指导。作为一名理论工作者,应该着力于探索对实践有参考和指导意义的基础理论。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最近初步提出一套“主动脱贫理论”,英文叫做Theory of Entity Poverty Management希望能够有助于当前的扶贫和脱贫实践。主要内容已经发表在20188月的《保险研究》上,是与我的一位研究生合写的。

先说主动脱贫理论对实践的参考或指导意义吧。这套理论的一个关键点,就是强调了脱贫主体(entity)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叫做主动脱贫理论。按照该理论模型,脱贫主体可大可小,包括贫困区域、贫困县、乡、村和贫困户。目前的精准扶贫实践中,仅仅精准到户,即“建档立卡贫困户”,然后对其进行各种帮扶活动。但我们的调查研究发现,这还不行,非常有必要精准到每一个贫困家庭的“家庭主要责任人”。如果一个贫困户家庭缺乏一个愿意带领这个家庭脱贫致富的主要责任人,这个家庭就不可能主动脱贫,只能依靠社会救济脱贫。

这样一来,就需要把贫困户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无法主动脱贫、只有依靠社会救济的贫困户,另一类是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在家庭主要责任人的组织和带领下结合外部资源的帮扶而摆脱贫困的贫困户。当然,这也给乡、村基层组织尤其是给村干部带来了直接挑战,需要更加扎实和深入细致的工作,才能逐一落实每一个贫困户家庭是否具备这样一位“责任人”。我在论文中提出了识别家庭主要责任人的三条判定准则,但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至于其他层次的脱贫主体,原理也是一样的。

再说说主动脱贫理论(EPM)的原理。提出这套理论的核心和关键,是我们重新定义了什么叫做“贫困”,这又完全得益于这些年来我们关于“风险”的理论研究。我们发现,当前关于贫困的定义,与过去关于风险的定义一样,都是只重结果而不重原因,例如,世界银行把个人每天的生活支出低于1.9美元就作为判断贫困的标准,简单是简单了,但我们自己得从贫困的源头去考虑问题,去研究导致一个人或一个家庭贫困的真正原因究竟是外部原因还是自身的问题,其贫穷状态是暂时的还是随时可能变化的,等等。

我们进一步发现,“贫困”概念与“风险”概念的实质相同,都是一个动态因果过程,不仅有因有果,而且导致贫穷或导致损失的原因既有外因也有内因,外因是指主体无法预测和控制的外部环境因素,而内因是指主体的判断、选择和行动,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导致主体的贫困状态或损失。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提出了“主动脱贫理论”(EPM)。

理论必须来源于实践,再回到实践,循环往复,不断提升。我们关注致贫成因,提出将脱贫主体从建档立卡贫困户进一步精准到家庭主要责任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我们2017年的一项逐户调查,通过燕麦沟村一位村小代课老师的帮助,我们对燕子窝社56户家庭进行逐户调查,看看每家究竟是什么状态,导致该家庭贫困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这项深入细致的调查对我们启发特别大,检查过程和主要结果已经在《上海保险》(2017年第9期)与大家分享了。

 

黄薇:在保险扶贫实地调研中,很明显能感受到贫困人群在基本生活尚未满足的情况下,并不是没有产生对保险的需求,而是对保险的潜在需求甚为迫切,但是市场不完善、家庭收入波动会影响到他们对保险的需求,而且在现行保险制度框架下贫困人口的潜在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这不仅表明保险助力脱贫攻坚尚有很大空间,而且也为保险业如何有效实现预期扶贫效果指明了方向。较为可喜的是,部分贫困地区的基层组织和扶贫干部已经开始认识到保险在脱贫攻坚中的独特作用,并愿意在扶贫实践中加强宣传和尝试运用这种重要的政策工具,但目前能够满足地区脱贫需求、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保险扶贫产品和服务尚不丰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扶贫工作的推进和作用的发挥。此外,调研发现,贫困地区和人群对脱贫政策的延续性也尤为关心,尤其是刚刚实现脱贫的农村家庭,担心无法继续享受扶贫优惠政策。因此,对于这些抵御风险能力仍很脆弱、容易陷入返贫陷阱的低收入人群,除了保持扶贫政策在一定时间上的延续外,将保险扶贫的对象范围适当扩大,通过保险机制增强其抵御风险能力、防范和化解风险冲击、巩固脱贫效果,应该成为后续保险扶贫工作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潘国臣:在研究保险扶贫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商业保险可以被灵活地运用来管理多种贫困相关的风险,甚至对脱贫项目进行融资,是一种有效的脱贫辅助工具。与此同时,我们发现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尽管承认保险具有扶贫作用,但是却不甚清楚保险是如何扶贫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凸显出保险扶贫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在未来的理论研究中,本人建议一方面加强保险扶贫机理的研究,从理论的角度探讨保险扶贫的作用和作用方式,为保险扶贫方式的推广和创新提供理论支持;另一方面可对现行保险扶贫的实际效果进行科学的检验,给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这样既可以鼓励保险公司继续推进扶贫项目,也可向社会和政府部门展示保险扶贫的成效,促进保险业在大扶贫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李琴英: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机制,保险参与扶贫具有天然的优势。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市场主体,其对风险管理的属性决定了对扶贫业务的可持续性、微利性有一定内在要求,从而决定了保险扶贫既不是慈善救济,也不是纯粹的商业行为。保险扶贫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防止出现严重亏损影响公司和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新一轮精准扶贫更重要的任务是从短期内解决绝对贫困人口的脱贫、温饱单一任务到长期内增强大量低收入人群发展能力、增加收入、发展致富、改善生态环境、缩小贫富差距等多重目标任务。在新的脱贫形势下,保险扶贫的重点应由针对贫困人口的“特惠金融”过渡到针对弱势和贫困群体的“普惠金融”,各扶贫参与主体应科学解读扶贫的内涵及意义,充分认识存在的问题及困境,进而在此基础上创新探索和试点适合当地发展的保险扶贫项目,将保险扶贫、产业扶贫、金融扶贫等组合起来,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增强贫困地区保险(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激发贫困人群的内生发展动力,实现保险公司财务的可持续性,继续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的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