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与实践文章概述

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合并的内在逻辑、工作原则与融合方向

作者:涂东阳

       银行和保险监管机构合并,是近二十年来金融监管体系一场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变革,符合新时代金融业改革和监管的客观要求,对于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提高银行保险监管能力、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面对这一重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我们有必要在理论上厘清合并的内在逻辑,探究合并后的工作原则及融合方向,以正确认识改革、积极支持改革、自觉投身改革,确保银行保险监管改革顺利进行。

 

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合并的内在逻辑

 

从根本上讲,深化银行保险监管体制改革,提升银行保险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建设现代金融体系的需要,是在21世纪中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战略目标的需要,是解决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需要。

第一,在当今财富管理时代,人民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化要求金融业开展综合经营,综合经营则呼唤综合监管。与人民对金融服务多样性需求相适应,各类财富管理工具也竞相出现。我国金融业态已发生巨大变化,经过一段时间分业经营后,目前已经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和相互参股方式,以及业务和产品的交叉经营,实质上形成了与欧美类似的金融综合经营。而金融综合经营在发挥综合业务协同优势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交叉传染风险,产“多米诺骨牌”效应;财务杠杆风险,如资本循环注资,产品多层嵌套,杠杆不断放大;利益冲突风险,如关联交易、内幕消息、捆绑销售等。面对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以及不可避免伴生的经营风险,强化监管协调,加强综合监管成为必然选择。

第二,金融业是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银行保险业又都是“负债经营、经营负债”的特殊金融业,同类业务应当接受同等要求监管。普通企业不同,银行保险业是高度的负债经营,一般以不10%的自有资本撬动外来90%的资金,规模以百亿元千亿元乃至数万亿元计。同时,银行保险业的主业就是经营负债(资金),通过资金在跨时空、跨交易对象的融通获取高于负债资金成本的收益。从继续深化金融改革的战略意图看,不管是银行保险业的间接融资还是证券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下一步我们可以期待非特定对象的融资类业务都将进行一致性统一监管。

第三,银行保险业监管的共同核心是管资本,抓住“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保证公众的利益和信心。正是由于银行保险业是“负债经营、经营负债”的特殊金融业,监管的永恒主题是防范到期支付(保险给付)风险,都要强化“有多大本钱,做多大业务”的金融规则,明确最低资本要求,同时要能及时、充分地反映机构面临的实际风险状况及变动,以保证公众的利益和信心。从监管实践上看,银行业与保险业监管相一致,监管部门均在紧紧抓住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这些核心指标基础上,设计出一整套监管规则和指标要求,基本上保证了银行业、保险业的持续健康运营。

第四,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的一项共同基本任务是强化行为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通俗地讲,监管机构就是帮老百姓看住银行保险机构,管好“钱袋子”,维持消费者对银行、保险机构的信心,树立银行、保险机构的良好形象,进而防范违法违规经营风险、群体性事件风险、声誉风险等。

 

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合并后的工作原则

 

银行保险业监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锚定监管工作正确方向,注意把握以下三大原则。

第一,更加自觉地坚持党对银行保险工作的绝对领导。银行保险业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所作的战略部署。一是把党管金融的要求落到实处;二是以政治建设统领监管系统党的建设;三是以党建统领监管工作;四是切实加大问责力度。

第二,更加自觉地坚持“监管姓监”要求。一是坚持“监管姓监”理念不动摇,强化审慎监管、科学监管、专业监管,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绝不以任何理由不监管、乱监管。二是坚持从严监管,“严”字当先,让法律法规“高压线”真正通上电,直面问题敢于“亮剑”,严格依法敢于重处,始终保持整治市场乱象的高压态势,形成正确的市场预期和导向,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将防范化解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完善保险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坚持全局思维,不能简单地就银行论银行、就保险论保险、就风险论风险,应着眼于经济社会全局统筹防范化解风险、整治市场乱象、补齐制度短板;坚持问题思维,强化银行、保险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着力主动化解一批风险较为突出的机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有关机构和人员,同时加强市场风险全面监测,及时处置增量违规问题和风险苗头。

第三,更加自觉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一是树立正确的监管价值观,把是否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金融新需求和金融消费权益新保障,作为衡量银行保险工作做得“好不好”的唯一标准。二是推动银行保险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充分发挥银行信贷资金配置、保险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金融需求。三是持续深化银行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科技创新,提高供给质量,不断深化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推动行业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合并后的融合方向

 

第一,体现金融强国担当,借鉴反映新兴市场需要的保险业“偿二代”建设,扎实推进银行保险业监管标准建设,增强在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话语权。银行保险监管系统一方面应完善监管规则,充分利用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在监管规则制定方面积累的经验,形成合力,创建和完善良好的监管制度环境,抓法人、高管和产品准入关,强化过程监管和行为监管,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创新业务、交叉领域的制度完善,堵塞监管漏洞,防止监管套利;另一方面,应深度参与全球统一的金融业资本监管标准建设,积极开展与成熟市场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的监管技术合作,立足我国实际,区分大型与中小型银行、保险机构不同情况,充分研究与新兴市场发展相类似的国内中小型银行、保险机构监管原则。加强新兴市场成员间的合作,促进达成更多共识,敢于主动担当起把握新兴市场发展方向、反映新兴市场诉求、提升新兴市场地位、改善国际金融体系治理的重任,敢于提出监管的全球标准,维护新兴市场成员的核心利益,扩大国内监管规则的国际通用性与影响力。

第二,抓住监管“牛鼻子”,借鉴银行业“三性平衡”为核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经验,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全面增强银行保险业的资金配置与风险控制能力。一是要加快完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则要求。充分吸收和借鉴原银监会、原保监会的经验教训,使银行保险业踏实回归“三铁要求”,坚守“三性原则”,防止出现流动性危机,全面增强风险控制与资金配置能力。二是加强监管协调。坚决服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一领导,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履行好宏观审慎管理职责,强化与证监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落实统筹监管、信息互通、标准统一的要求,推进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保险机构监管体系建设,切实防控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交叉性金融风险。三是打好防范风险攻坚战。坚持稳妥处置问题较大的银行、保险公司,采取“一行(司)一策”的针对性措施,坚决落实“瘦身”要求,调整业务结构,控制规模速度,有序缓释存量风险,防止风险外溢,严控增量风险,实现软着陆。

第三,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任务,吸收完善银行业、保险业全过程保护经验,促进人员与机构大融合,全面保障金融消费者利益。一是优化监管力量配备和整合。针对银行保险总分支制度特点,突出抓法人,加强法人机构监管力量配备,进一步明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层级派出机构的职责分工,解决当前监管体制中监管倒挂,对法人机构监管资源倾斜不足的问题。二是加强监管制度的统一,依据《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抓紧开展规章废、改、立工作,增强系统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避免规范性文件缺少上位法依据、上下左右“打架”问题。三是将银行机构打造成银行、保险等金融产品交易过程合规管控的大平台,实现消费者交易过程的全留痕,事后可追溯,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摘自《保险理论与实践》2018年第5期

 

作者简介:

涂东阳,经济学博士,现任厦门保监局办公室主任兼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