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创新试验区

宁波出台政策保护保险创新

作者:徐文燕

为充分激发保险创新活力和动力,切实发挥保险市场主体在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由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金融办、宁波保监局、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重大保险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根据这一《办法》,今后,保险创新项目将享有一年至三年创新保护期,创新保护期内,其他保险机构不得在宁波辖区组织实施相同或类似的保险创新项目。

据介绍,所谓重大保险创新项目是指保险(含中介)机构在宁波辖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在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创新项目,并且适用于综试区获批后启动的创新项目。

根据《办法》,今后保险创新项目自通过评审之日起,原则上享有一年至三年创新保护期,申报机构在申报材料中列明拟申请的保护期限并陈述理由,由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创新保护期内,其他保险机构不得在宁波辖区组织实施相同或类似的保险创新项目,违反此项规定开展相关项目的,由宁波保监局责令停止,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创新项目和参与创新项目评比的资格。

而拥有保险创新项目的保险机构在承保相关项目时将拥有优先权。对于财政出资项目,创新保护期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原则上应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该申报机构为项目承保(经办或承办)单位。

创新项目保护期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可以继续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保(承办或经办)单位,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保(承办或经办)单位。

此外,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推进或推广原创新项目的,应事先征求综试办意见,并将创新考评意见在量化评分中通过一定的分值体现。如创新考评不合格的,将取消原申报机构三年内参与该项目招投标的资格。

据介绍,今后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创新项目评比活动,对成效突出的创新项目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