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在财险领域内规定的重要内容。当保险合同义务与损害赔偿责任(义务)因同一损失事实原因而激发时,被保险人即同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代位求偿权在衔接保险制度的损失分散和风险补偿原则,呼应损害赔偿制度的可归责义务强制原则的过程中,体现出其经济、社会和法律价值。然而其价值必须被回归到民法权利体系中加以寻源才会对实践产生基础性指导作用。传统观点认为代位求偿制度本身是法定债权移转,而没有提及其权利性质,以至于代位求偿实践与理论脱节偏离。本文从分析代位求偿权的价值和性质为出发点,提出不同于传统观点的认知,并从负债经营视角剖析其对财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影响,提出重视代位求偿权的行权运用的有关建议。
[关键词]代位求偿权;损害赔偿;形成权;资产负债管理
[作者简介]赵成军,二级调研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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