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Insurance Society of China,缩写为:I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正确的改革与发展方向,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规律,组织开展保险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行业智库建设,推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七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保险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行业智库建设。具体工作包括:

(一)组织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根据监管和市场需要开展课题研究,举办相关学术会议。促进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成果分享。

(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行业智库建设,发挥人才、智力优势,提供多种形式的智力服务,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编辑和出版学会会刊《保险研究》,组织编写保险图书资料,建立和维护学会专属网站等传播平台,普及保险理论知识,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组织评选和表彰在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学术创新和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五)组织和推动中国保险界与国际保险界及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承办政府机构移交或委托的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需要、社会认可的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服从本会管理;    

(三)申请成为单位会员的,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等机构,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地方保险学会,赞成本会章程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四)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的,应为在保险或相关领域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较高水准和丰富经验者,并由五名本会理事推荐。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学会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同意吸收成为会员的,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在学会专属网站上公示。

十一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负责人。会员代表发生变更时,应向本会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    

十二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三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教学或其他专项工作

(五)按期交纳会费。   

十四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未交纳年度会费超过一年,按自动退会处理,由本会收回会员证并予公告

十五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并予公告,已交会费不予退回。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十六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提案和决议;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七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十八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十九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二十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二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二十三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十四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五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二十六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任职的其他情形。   

二十七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八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九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三)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聘用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

三十 本会秘书长根据理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向会长负责,协调管理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负责人和本会的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学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监督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学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五)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三十七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八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九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十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一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二 本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相关部门的财务和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四十三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四十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四十五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六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七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资产处理

四十八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九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一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二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五十三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1日中国保险学会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五十四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五十五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