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与实践》20190212-《医疗险既往症除外免责条款法律效力分析》(林刚)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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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介绍

[摘   要]在医疗险产品中,将既往症作为除外免责事项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但既往症确切地说应定义为既往疾病,本应不属于承保范围,更不应纳入除外免责事项范畴。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核保提出相关询问,是保险公司的一项基本义务与责任,并因此产生了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事由的抗辩权。将保险公司应予询问的事项直接纳入除外免责事项,实质上是架空了《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及不可抗辩的制度与原则,并且加重了保险客户的义务与责任,因此,这一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关键词]既往症;既往疾病;不保责任; 承保责任 ;除外责任; 询问事项; 如实告知 ;不可抗辩

[作者简介]林刚,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律部总监。